案例一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取名為匯通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甲以貨幣出資250萬元;乙以房屋出資,作價600萬元,但未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丙以著作權出資,作價150萬元。甲、乙、丙三人決定首期出資為250萬元,其他各期出資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規定:(1)股東之間平均分配利潤;(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不得享有優先購買權。公司設立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并由股東乙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兼任監事。公司為了拓寬投資,股東會決定將公司凈資產的80%向某一普通合伙企業轉投資。由于該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人投資失誤,以至該合伙企業嚴重虧損,造成300萬元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李某要求合伙人匯通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甲、乙、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請問:
(1)甲、乙、丙的出資形式和出資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是否合法?
(4)公司是否有權向普通合伙企業轉投資,轉投資的數額是否合法?
(5)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李某是否有權要求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甲、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