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甲于2002年4月20日經其婆婆乙同意后為乙投了一份簡易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為乙之孫、甲之子丙,丙當時10歲。保險費從甲的工資中扣交。交費2年后,甲與乙之子丁離婚,法院判決丁享有對丙的撫養權。離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從自己工資中扣交這筆保險費,從未間斷。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認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納保險費,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親;與此同時,丁提出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為丙的監護人,這筆保險金應由他領取;保險公司則以甲因離婚而對乙無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問題:
1.甲要求給付保險金沒的請求是否合法?為什么?
2.丁要求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是否合法?為什么?
3.保險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4.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5.假設甲為其婆婆乙投保時,申報的年齡為60歲,而乙當時真實的年齡是70歲,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年齡限制是65歲,那么該案如何處理?保險公司應否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