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2005年6月,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擬設立飛達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甲出資400萬;乙以其部分資產作價出資,其中廠房作價200萬,專利技術作價100萬;丙以其商標作價200萬作為出資;丁和戍分別出資300萬。其余資本向社會募集,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價發行,每股1.2元。公司成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經董事會的全體董事的半數同意,選舉李某為公司的董事長,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李某未經公司董事會的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以至于給公司造成了損失。2007年7月1日,公司為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提前通知了各股東,股東乙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董事會提交了書面的臨時提案。2007年8月,由于受市場行情的影響,公司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對該公司破產清算的申請,而該公司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的申請,被法院批準重整。在重整期間,破產管理人查明以下情況:(1)公司于2006年5月,向銀行申請了500萬元的貸款,以其廠房作抵押,現銀行向破產管理人主張行使別除權;(2)公司于2006年6月,租賃了海興公司的一臺機器設備,租賃期限為2年,現海興公司要求取回該設備;(3)公司董事李某在重整期間將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新葉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問題:
(1)發起人出資成立飛達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存在哪些錯誤?
(2)股票發行是否有權采取溢價發行,發行價格是否需要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假設發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發起人決定不設立公司后,已經募集的股款如何處理?
(4)設立的過程中,發起人以飛達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租賃萬達房地產公司的寫字樓,租金共5萬元。現在萬達租賃房地產公司向各發起人索要房租,均被各發起人以房屋租賃合同不是其訂為由拒絕。那么,如果飛達公司未能成立,萬達房地產的房屋租金由誰承擔?
(5)李某被選為公司董事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李某作為董事長,是否有權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如何行使法律救濟?
(7)股東乙是否有權提出臨時提案,對于這一提案,如何處理?
(8)銀行是否有權主張行使別除權?
(9)海興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取回出租的機器設備?
(10)公司董事李某轉讓所持有本公司股權的行為是否合法?
(7)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持有公司百分之三股份的股東有權提出臨時提案,公司董事會應在接到臨時提案之日起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8)在重整期間,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暫停行使
(9)在重整期間,取回權人要取回出租的設備,須符合事先約定條件,而該案中租賃期間未滿,不能取回。
(10)重整期間,董事李某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將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向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