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司的股東
一、▲股東的概念(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國家股東、股東資格的取得與確認)
股東可以是無行為能力人,但發起人需要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股東的權利
(一)股東權的原則
有限責任原則、股東平等原則(同股同權)
(二)▲股東權的特征
股東權是一種社員權,包括自益權(財產性)和共益權(非財產性)。
(三)▲股東權的類型
1.依權利行使之目的:自益權、共益權。
2.依權利主體之不同:普通股東權、特別股東權(優先股東權、劣后股東權)。
3.依權利之性質:固有權(個人股東權,一般是自益權)、非固有權。
4.依權利之行使方式: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
●第332頁,右側第6段最后一句,少數股東權包括:“公司重整申請權”。中國公司法沒有規定這一權利。
(四)▲股東權的內容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復制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的文件比有限責任公司多:股東名冊(F33,不登記無對抗效力)、公司債券存根。質詢權有限責任公司沒規定(F103,3%)。
(五)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的排除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這條是錯誤規定:因為本條規定在公司法總則,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適用的規定,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的通過應該由代表所有股份的過半數表決權或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本條規定有誤,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表決權是以全體股份數為表決權計算基數)注意:過半數不包括本數,而2/3以上包括2/3。
按照第16條規定,公司對外擔保,有兩個必備條件:一是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二是要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對這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但是股東會同意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這是否違反第16條的規定?股東會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股東會同意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視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債權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擔保之前,是否有義務審查擔保人公司的章程及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看看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債權人有這個責任,是不是不符合市場的效率原則?對于一份形式完整、公司印章及行為人簽名齊備的擔保文書和擔保合同,債權人是否可以推定是符合公司章程、并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的行為?
1、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關于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哪級機構決議的規定(比如以前成立的公司章程中,根本沒有考慮這個問題,現在又沒有修改章程),那公司要對外投資或者單位,該由誰說了算?
2、如果章程有規定,但公司在對外投資或者擔保時,提供了虛假的決議,第三人如何能查明該決議的真假?如果未查出是假的,但已經發生的投資行為和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如果無效,公司承擔什么責任,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從債權人有審查擔保人章程和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的義務出發,在公司作為擔保人時,無疑排除了表見代理行為及代表人行為在此類合同中適用的余地,公司違反章程對外提供的擔保無效是當然的。看起來,公司法對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持嚴格的態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相關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應該時全體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股東的義務
(一)股東的一般義務
1.出資義務。(有學者認為是唯一義務)
2.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董事會中心主義,股東會不直接介入公司的經營)
3.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止義務。(F16)
4.不得濫用控股股東權利的義務。(F21)
(二)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誠信義務
16條、20條、21條
四、▲▲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必考)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特征:
(一)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東是間接的受害人。(訴訟當事人地位如何?)
(二)原告股東以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訴訟,無權排除其他股東的參與。如果股東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則應認定其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一是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是為了謀取與自己持股比例不成正比的私利,或者是為了謀取其所在公司的競爭對手的利益;二是提起訴訟的股東曾經參加、批準或默許所訴的不正當行為;三是以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為代價,通過提起代表訴訟謀取一己私利。
(三)提起訴訟的股東是原告,英美法系公司為名義被告,教材觀點公司非被告(則為第三人,只能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那么公司是支持原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還是支持被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均可)。
(四)股東代表訴訟的后果由公司承擔
(五)股東代表訴訟提起分兩者情況,一般要有前置程序,特殊情況可直接提起訴訟。如:訴訟時效將過。
股東有惡意的,公司可以追究股東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訴訟,他人侵犯股東利益,可直接適用《民法通則》追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