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特征和種類
票據行為是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必備事項的記載、完成簽章并予以交付。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即在同一票據上所為的若干票據行為分別依各行為人在票據上所作記載獨立地發生效力,在先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后續票據行為的效力,某一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效力。就我國《票據法》所指票據行為而言,匯票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本票包括出票、背書和保證;支票包括出票和背書。
2、要件
(1)實質要件
無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章無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點不同于《合同法》。
(2)形式要件
①書面。票據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發生效力。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刷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②簽章。在票據上簽章之人須照票據所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譬如,匯票的付款人在承兌之前不承擔票據責任,而一旦簽章承兌則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出票人簽章不真實的票據,未經背書轉讓的,票據債務人不承擔責任;已經背書轉讓的,票據無效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法》第14條)。
注意:a、票據上之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b、法人或其他單位使用票據時,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得其授權之人簽章;c、票據上之簽名,須為當事人本名、真名。
③票據記載事項。票據名稱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確定的金額(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時,票據無效)、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是匯票、本票、支票共同的絕對記載事項。此外,匯票還必須記載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稱,本票須記載收款人名稱,支票須記載付款人名稱。
3、票據行為代理。適用《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代理的規定。注意:票據行為代理也必須在票據上進行,代理人也須在票據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