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1、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股東會的召開: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考試大 網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會會議的召集: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