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1、會議的召開和主持: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方式和出席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3、議事規則:
①股東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②資本多數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③表決規則: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累積投票制度: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