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特征
1.定義: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最突出的特點。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3)沒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名稱中要表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4)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
二、設立條件
(1)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表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三、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四、例題分析
下列有關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的規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
A.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B.外國公司屬于中國法人,只不過是依據中國法律在我國境外登記成立的
C.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標明其國籍但不必再注明責任形式
D.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對其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