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發行
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2.股份發行的原則: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3.股票的形式和分類: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二、股份轉讓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1.股份轉讓的規則: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股份轉讓的限制:
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考試 大網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股份自己收購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也即職工持股計劃)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