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事由
依《公司法》第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6)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公司的清算
清算組的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的破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四、例題解析
2004年5月,7家企業法人出資成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由甲擔任董事長,乙擔任公司經理。由于甲、乙不合,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虧損面積不斷擴大。經多次協調都無法緩解此局面,股東損失嚴重,在此情況下,股東想通過解散公司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問:應當如何進行?
「答案」應當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若得到支持,則可以依程序解散公司。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與有限責任公司要求有所區別;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