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權利能力
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重點):
1.轉投資對象的限制。《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的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不能成為所投資的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轉投資與擔保的限制。《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向投資或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2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第3款規定:“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注意:
(1)公司能否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的提供擔保,必須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來決議。
(2)對于投資額法律不做限制,而是規定章程可以對此加以限制。
(3)公司如果為本公司的股東或為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來決議。
(4)對于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為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時候,對于公司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加以限制。
3.借貸的禁止。《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二)公司的行為能力
公司的行為能力是通過公司的機關來取得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
新公司法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實行了“二元制”,《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