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資本多數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總結一下有權召集主持股東會的主體有:(1)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2)董事長主持。(3)副董事長主持。(4)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5)考試 大 網執行董事主持。(6)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7)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