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 產 費 用 和 共 益 債 務
所謂破產費用,是指破產過程中,為保障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順利進行而支付的費用。所謂共益?zhèn)鶆眨侵笧榫S護破產利害關系人的共同利益,以破產財產為基礎所形成的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斩际菓攺钠飘a財產中優(yōu)先支付的費用。
舊破產法中,只規(guī)定了破產費用,沒有規(guī)定共益?zhèn)鶆眨珡膶嵺`來看,存在共益?zhèn)鶆諈s是不爭的事實,如清算組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為避免實踐操作缺乏依據這一弊端,新破產法對優(yōu)先支付的事項進行了重新界定,設立了共益?zhèn)鶆罩贫龋⒁粤信e的方式明確了破產費用①和共益?zhèn)鶆盏姆秶凇?BR>
本章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即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那鍍旐樞颉R话闱闆r下,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斩紝儆趦?yōu)先支付的范疇,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但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模刃星鍍斊飘a費用。也就是說,雖然針對于整個清償順序來講,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斩紝儆趦?yōu)先清償的部分,但在兩者之間,清償順序也有先后,即破產費用優(yōu)先于共益?zhèn)鶆铡"?BR>
①新《破產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②新《破產法》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zhèn)鶆眨?BR>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③新《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模刃星鍍斊飘a費用。
第六章
債 權 申 報
第一節(jié) 接受債權申報的主體和申報期限
一、接受債權申報的主體
舊破產法規(guī)定,接受債權申報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清算組。2002年《審理規(guī)定》出臺之前,舊破產法規(guī)定的接受債權申報的主體只有一個,即人民法院,關于清算組是否可以履行債權登記工作并未規(guī)定;直到2002年《審理規(guī)定》出臺,才將清算組可以作為接受債權申報的主體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guī)定了下來。①
新破產法規(guī)定,接受申報債權的主體是唯一的,即管理人②。新破產法將接受申報債權歸到了管理人的職權范圍之內,人民法院將不再作為接受債權申報的主體出現(xiàn)。這一規(guī)定,將人民法院從過去主持破產企業(yè)日常管理人的角色轉變?yōu)楝F(xiàn)在單純的審判人員,實現(xiàn)了審判權和日常管理權的分立,是司法中立原則的體現(xiàn)。如此一來,更有助于提高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①《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人民法院對有財產擔保債權和無財產擔保債權的申報,應當分別登記。
《審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lián)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②新《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申報債權的期限
舊破產法關于申報債權的期限屬于法定不變期限,不論債權大小、債權人多少,均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法院沒有自由確定的權力①。
新破產法關于申報債權的期限進行了靈活性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自由確定申報期限。即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間里,由法院來確定具體申報期限②。賦予了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債權數額、債權人數量、距離遠近等實際情況以自由裁量權。
①《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民訴法》第二百條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
②新《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節(jié) 逾期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舊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人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如果債權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新破產法延長了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即新破產法并不因債權人逾期申報而視為放棄債權,解決了有些時候部分債權人因工作地區(qū)、閱讀報刊對象的不同,錯過申報期間,事后得知需要申報債權的情形,只要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皆可補充申報。新《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三節(jié) 勞動債權的特別規(guī)定
舊破產法對于勞動債權如何申報并未作特殊規(guī)定,其申報程序和普通債權沒有區(qū)分。由于涉及勞動債權的人員多、單體債權數額小、債權涉及項目繁多等特點,造成債權申報工作繁重,同時由于申報過程中債權及其數額的確認容易引發(fā)職工不滿情緒,這無形中給整個破產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一般的做法都將勞動債權排除在申報行列之外,而是由清算組負責直接計算勞動債權的享有人數、債權數額,然后予以分配。
針對勞動債權的特殊性,新破產法有了專門的制度設置,將勞動債權與普通債權的申報作了區(qū)別性的規(guī)定。新《破產法》規(guī)定,對于勞動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直接由管理人按照債務人的賬目核實,并列出清單予以公示;職工如果對清單內容存有異議,最終可以通過確認之訴予以解決。①
①新《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