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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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整 制 度
重整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審判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的終極目的是使債務人企業能夠獲得重生。
新破產法本次對重整與和解制度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并且在制度的設計上由原來的破產清算一個門變更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個門,就是說利害關系人即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或和解,這是新破產法的一個重大突破,現行破產法規定的在破產程序中整頓制度,雖然其終極目的是和新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目的相同,但在制度的設計和實體規范上有諸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行政干預色彩占主導地位,實際是行政整頓,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重整制度,并且現行破產法的整頓制度與和解制度始終緊密結合在一起,不能有機的分開,因此同新破產法規定的重整制度可比性不大,本章就不再一一比對,僅把重整制度作一簡單介紹。
第一節 申請程序和重整期間
一、申請時間和申請人
通過《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①可以知道,在申請重整的時間上新破產法有了突破性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重整,并且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受理后破產宣告作出前,債務人和占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出資人均可以申請重整;申請重整的權利人是債權人、債務人和有限制的出資人,規定是明確的,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是對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沒有限制,從理論上講哪怕擁有一分錢債權的人,相對于債務人也稱作債權人,享有勞動債權的職工相對于破產企業也是債權人,那么他們能不能申請,根據該條規定理論上應該是可以的,這一點立法者在立法時應該也注意到了,但可能考慮到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所以也沒有必要作出限制,但我們認為這畢竟是立法的一種缺陷,對債權人重整申請權予以適當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有利于維護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二、申請重整的條件
《企業破產法》以第二條、第七條兩條②規定,對申請重整的條件作出了兩種限制,第一是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整。第二是只要單獨符合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就可以申請重整,該規定為申請重整設置了較底的條件,更便于操作,顯示了立法價值取向,使企業更容易通過重整獲得重生。
三、重整的受理時限
對于《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一條③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受理重整申請是直接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而不是平常所采用的立案通知書 ,是和破產清算的立案方式相一致。第二,在整頓與和解的兩個章節中都沒有對立案的時間作出限定,但并不是沒有規定,應當適用新破產法第十條關于對破產申請的時間限制。
四、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
從《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④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法為重整期間對重整企業的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共設定了三種管理方式:
第一是直接由專業管理人進行接管,在此階段的管理人也可稱為重整管理人,在立法之初有關管理人劃分的很細,由于管理人在各個階段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大相同,因此管理人的分類名稱很多,也許是為了更加方便,刪除了名目繁多的管理人稱謂,統稱管理人,但這樣有時也不宜區分各個不同程序的管理人。
第二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經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有直接責任變為監督責任,采用這種形式關鍵是考慮到債務人對企業本身更加了解,由其繼續管理經營有可能會有利于企業的重生,但這樣也有不利因素,雖然管理人處在監督的位置,但財產畢竟在債務人控制之下,一旦發生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管理人是否要獨立的承擔責任又要發生一定的爭議。
第三種方式則取前兩種方式的優點,采取由管理人直接負責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但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這種方式即明確了管理人的直接責任,也可以由熟悉企業狀況的人員經營管理,更符合重整制度的設立初衷。
五、擔保權和取回權的行使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⑤的規定,債務人在重整期間原則上應當暫停行使擔保權,這也符合重整的應有之意,重整本身就是一種破產保護,但同時也要保護擔保權人的利益,因此在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人權利的時候,擔保權人可以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這樣可以督促管理人或債務人盡最大的善良管理義務,促使重整程序的順利進行。在重整期間設定擔保權,從立法本意上講應當是為了能夠使債務人融資渠道暢通,從而盤活企業,為債務人再生開辟綠色通道,但是在債務人自身管理經營的重整中,雖然有管理人的監督,但也不能排除有侵害債權人利益情況的發生,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當謹慎使用此規定,以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現象的發生。而在重整程序中對取回權的行使,只要是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就可以行使取回權。
六、重整期間收益分配和股權轉讓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⑥規定,在重整期間是絕對禁止債務人的出資人進行收益分配的,這里使用的是絕對禁止主義。而在重整期間對于股東的股份轉讓采取的是個別相對限制主義,普通的持股人新破產法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而對于債務人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是不能轉讓所持股份,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對此在實際的操作中要掌握松弛有度,如果涉及上市公司更要謹慎適用該規定。
七、重整程序的終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八條、八十六條、八十八條⑦的規定,重整程序的終止可以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重整期間發生特定的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終止重整程序,但新破產法對該三種情況并沒有規定具體的量化標準,最高院將要出臺的司法解釋可能會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從重整期間的債務是否有所增加,財產總額是否有所減少,企業產品是否有銷售市場,是否有可能導致嚴重虧損事項的存在等幾點進行綜合考量;而對于債務人是否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實踐中我們可以從是否有個別清償債務或清償未到期債務,低價處置財產,惡意提供擔保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的現象主要體現在管理人直接接管債務人企業時對應當移交的相關材料債務人不正常進行移交,或在債務人進行管理經營時不接受或怠于接受管理人的監督等方面。
第二種情況是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這里我們要特別注意遵守新破產法第七十九條關于重整計劃提交時間的限制性規定。
第三種情況是在重整計劃通過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重整程序應當終止。這里要滿足兩個條件(1)重整計劃經過債權人會議通過。(2)重整計劃經過法院裁定批準。
第四種情況是重整計劃未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并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法院批準,或者重整計劃獲得了債權人會議通過但沒有獲得法院批準時應當終止重整程序,并且其直接后果是導致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1、新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BR>
2、新破產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BR>
3、新破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新破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BR>
第七十四條規定:“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BR>
5、新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
第七十六條 規定:“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BR>
6、新破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BR>
7、新破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ǘ﹤鶆杖擞衅墼p、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ㄈ┯捎趥鶆杖说男袨橹率构芾砣藷o法執行職務?!?BR>
第七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BR>
第八十六條規定:“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BR>
第八十八條規定:“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