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公司的變更、合并與分立
一、▲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p340。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攜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消失,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合并,都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作出決定或決議;(2)簽訂合并協議;(3)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4)通知債權人。合并決議作出后,合并各方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提供清償或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分立時債權人無此權利)(5)辦理合并登記手續。
●第341頁左側倒數第2行起“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這一表述有誤,舊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要經過三次公告,而新公司法只要求公告一次即可,因此應改為“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第342頁右側,公司解散的程序第三項:“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中,“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的表述有誤,應該是“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二)▲公司合并的后果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三、▲公司的分立
分立的程序與合并相同。但債權人接到通知或看到公告后只能與擬分立公司協商債權處理事宜,無權要求公司提前清償或者提供擔保。
后果: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減資程序相同。增資無需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