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案例
公民張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項"水變油"的方法發明,5月利用A企業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對該方法進行了驗證和測試,并向A企業支付了100萬元的測試費用。
在測試過程中,A企業的職工王某竊取了張某的技術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將該技術秘密轉讓給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術秘密系竊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萬元的轉讓費。張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術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李某向張某支付使用費后,張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該技術秘密。
2001年12月,張某將該項技術的專利申請權以3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的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初步審查認為該方法發明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甲公司的請求,對該方法發明進行實質審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記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對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別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以下情況: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開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該項方法發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費時,遭到乙公司的拒絕。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于2005年2月1日在與某公司的買賣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專利號,非法獲利20萬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經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發明專利權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丙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賠償金20萬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發明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還20萬元的專利侵權賠償金。
要求及答案: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張某的發明是否屬于A企業的職務發明?并說明理由。
張某的發明不屬于A企業的職務發明。根據規定,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測試的,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在本題中,張某完成發明后利用A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和測試,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
(2)張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該技術秘密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張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該技術秘密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
(3)甲公司的發明專利權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護期限從何日起計算?
甲公司的發明專利權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護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計算。
(4)指出甲公司對乙公司提起訴訟的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對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據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該發明未支付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計算。
(5)指出甲公司對丙公司提起訴訟的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對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據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6)丙公司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丙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丙公司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假冒他人專利的違法行為,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7)在甲公司對丙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在甲公司還是丙公司?并說明理由。
舉證責任在丙公司。根據規定,方法發明專利權被侵權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
(8)丁公司的行為是否屬于專利侵權?并說明理由。
丁公司不屬于專利侵權。根據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還20萬元的專利侵權賠償金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丙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商標案例:甲卷煙廠使用商標藍鳥牌香煙,一年后發現乙鄉政府卷煙廠未經商標注冊,也生產銷售藍鳥香煙,且質量低。甲廠認為乙廠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產品信譽,就委托某律師事務所丙律師,意訴請法院求償。乙廠得知后,找到甲廠,申明:本廠使用該商標已有二年之久,并無假冒侵權之意。并主張通過許可協議,取得甲廠的使用權。甲廠同意,并訂定商標許可協議,但堅持要求乙廠先行賠償。后,雙方找到律師進行咨詢,問:
1、乙廠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違反我國商標管理的哪些規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雙方達成了使用許可協議,當事人應遵循我國商標法的哪些規定?
【答案】1、乙廠屬于違反商標注冊管理和商標侵權的雙重性質。
A乙廠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強制性注冊規定,根據規定,產銷煙草制品必須使用,否則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對乙廠的此種行為,工商企業部門可依法責令其限期注冊,并罰款。
B乙廠的行為侵犯了甲廠的藍鳥專用權,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構成商標侵權。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甲廠請求,責令乙廠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加處罰款。
2、如果甲、乙雙方事后達成使用許可協議,乙廠又承擔侵權行為,雙方應遵循以下規定:
A雙方除需訂立書面協議外,甲廠作為許可方,還必須在規定期間內將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并報送商標局備案,否則不發生合同效力。
B、根據我國商標管理和質量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甲廠作為許可方,有義務監督乙廠使用其商標的相應質量,乙廠作為被許可方,則必須保證使用甲廠商標的相應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