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法
[問題] 有這么一個案例:甲乙丙三人設立一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的有限公司,甲乙二人以貨幣出資,丙以一套機械設備出資,該設備經評估和驗資,作價200萬,公司經工商登記后成立。后經查實,丙出資的設備價值只有110萬,請問對丙如何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丙構成虛假出資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丙行為系出資不實,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丙僅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各位看官以為如何呢?理由呢?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虛假出資罪需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因此是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