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
破產法專題一:破產法程序規則
一、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1、國有企業法人
2、非國有企業法人
3、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4、合伙企業
5、涉外效力
二、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申請
1、破產申請概述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三類:一是債權人申請;二是債務人申請,三是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
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①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②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②屬于應當不予受理情形的; 來源:考試大
③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
財產監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受理的效果
(1)對債務人的約束
①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和提交義務 ;②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義務
(2)對債權人的約束
破產程序開始的一個重要效果,是自動凍結債權人的個別追索行為,表現為以下三個規定:
①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②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得行使優先權。
③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違反此規定的,扣劃無效,應當退還扣劃的款項。
三、債權申報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四、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