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的效果
(1)破產宣告后,破產案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產生以下幾項效果:
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
②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
④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與清算有關的法定義務。
(3)破產宣告后,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接受清償,《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后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①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②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清償;
③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債權人享有破產抵銷權;
④無擔保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
(4)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②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破產清算
1.分配規則
(1)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六 破產程序的終結 追加分配:
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本法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www.Examda.CoM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七、破產選擇性程序:重整 (1)重整申請: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重整期間: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述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3)重整期間債務人行為規范:
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考試大論壇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終結: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