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國有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經管理人確認:
(1)該企業的全部財產變價收入為300萬元;
(2)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66萬元;
(3)其他債權合計為300萬元;
(4)欠職工工資和法定補償金65萬元,欠稅款35萬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個月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不包括在以上變價收入中);
(6)破產費用共30萬元。
問:本案中,中國建設銀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償額?
(1)破產財產的確定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由于以上破產企業法院受理案件前3個月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所以該行為無效,該財產應該追回,并入破產財產分配破產財產中,破產財產=300+80=380(萬元)。
(2)破產債權的確定
根據題意,破產債權為300+66=366(萬元)。
(3)破產分配
破產費用30萬元應該優先支付,其次是職工的工資65萬元,再次是欠繳的稅款35萬元,所以剩余的清償破產債權的破產財產=380-30-65-35=250(萬元)
清償率=250/366×100%=68.3%甲的破產債權為66萬元,因此甲獲得的債權清償數為:
清償數=清償率×某個債權人的破產債權=66×68.3%=45.08(萬元)。
2.西日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出資300萬元和200萬元設立,貿易公司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為400萬元,甲公司尚有100萬元出資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未到期而沒有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貿易公司在經營中因投資決策發生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該破產申請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貿易公司。經審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貿易公司破產。管理人對貿易公司的相關事項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無償贈與一批物資,價值30萬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銀行借款10萬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為8萬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為5萬元。
(3)2006年12月16日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為貿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規格的服裝,合同標的額為68萬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貨,貨到付款。現雙方均尚未履行該合同,管理人決定解除該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實際經濟損失為10萬元。
(4)武漢一債權人因參加債權人會議發生差旅費1萬元,南京一債權人為參加貿易公司的破產清算而聘請律師的費用2萬元。
(5)2007年6月19日貿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傷害,遭到損失3萬元。
(6)除上述事項外,貿易公司經評估確認尚有資產1200萬元(變現價值);負債2800萬元(其中,應付工資300萬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60萬元、補充養老保險費用40萬元、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0萬元、補充醫療保險費用20萬元、應繳稅金400萬元、其他流動負債650萬元、長期負債1300萬元);破產費用100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和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數額?其尚未繳納的出資是否應補繳?并分別說明理由。
(2)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是否可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3)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4)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在破產清算中能得到清償的具體數額是多少?(小數點保留2位)
(1)①根據規定,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經濟損失的,其損害賠償額應作為破產債權。②甲公司尚未繳納的出資應補繳。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③甲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數額是10萬元。甲公司對貿易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不得主張與其未到位的100萬元注冊資本金相抵銷。根據規定,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2)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應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貿易公司向丙公司贈與物資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該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3)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為18萬元(10+8=18萬元)。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丁銀行的貸款盡管沒有到期,仍應視為到期,且其利息計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即:8萬元利息)。
(4)①破產財產=1200+100+30=1330(萬元)
說明:出資人補繳的出資屬于破產財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后追回的財產應計入破產財產。
②普通破產債權=650+1300+10=1960(萬元)
說明: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而使對方當事人因此受到的損害賠償額應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不屬于破產債權。
③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應優先撥付100萬元的破產費用和3萬元的共益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再支付工資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90萬元(300+60+30=390萬元),然后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60萬元以及400萬元的稅款。
④至普通破產債權,可供清償的破產財產為377萬元(1330-100-3-390-60-400=377萬元)。由于剩余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普通破產債權,普通破產債權人應按同一比例清償。該比例為19.23%(377÷1960=19.23% )。
⑤丁銀行享有的破產債權得到清償的具體數額為3.46萬元(18×19.23%=3.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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