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實的發生而使合伙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
1、期限屆滿,不愿繼續經營的。合伙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意繼續經營,合伙當然終止。這意味著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伙企業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合伙人對繼續經營合伙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長合伙經營期限,延長后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但此時應在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伙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伙便解散,則設立合伙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伙解散。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伙協議是否約定有合伙經營期限,合伙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伙協議,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時,合伙關系自當消滅,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根據《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組織的合伙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斷發生退伙而致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解散的結果是合伙的終止,但合伙宣布解散到最后終止有一個過程,中間過程就是要對合伙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解決合伙與債權、債務人的關系及合伙人內部的關系。合伙清算結束后,如原辦理了合伙企業登記的,應依法辦理合伙企業的注銷登記。
1、清算人的確定。合伙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職責。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包括:
(1)清算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程序。清算人確定后,應當自確定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并且應當于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清算期間,其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清償的順序。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間分配。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伙企業注銷后的債務承擔。根據《合伙企業法》第91條的規定,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進行追償。
6、合伙企業的破產與債務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依此規定,當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途徑中的任何一種以保護自己的債權:
(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
(2)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償還債務。
如果選擇破產清算程序,則合伙企業在依法被宣告破產后,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然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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