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財產的概念與范圍
由于合伙不享有法人資格,不形成統一的法人財產所有權,故合伙財產的性質比法人財產更為復雜。合伙的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即合伙人出資形成的財產和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下面分述之:
(一)合伙財產的概念
合伙財產---是指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二)合伙財產的范圍
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全體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
(2)合伙企業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來源:www.examda.com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20條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這一規定既未明確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也未區分合伙人的出資財產和合伙積累的財產。我們認為,實踐中應當區分合伙人的出資財產和合伙積累的財產,并對二者作不同的處理。
(一)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
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多樣,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
1、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貨幣出資購買合伙經營所需的設備后,合伙人出資的貨幣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對設備的共有權。
2、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伙人之間的共有關系,則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對于是以所有權出資還是以使用權出資約定不明,而合伙人之間又達不成合意的,應當結合合伙存續期間的實際情況予以判斷,推定為以所有權出資或者以使用權出資。
(二)合伙積累財產的性質
根據《民法通則》第32條的規定,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除積累財產外,上述合伙人以所有權出資形成的合伙財產也屬于合伙人共有。但合伙財產的共有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學界有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這種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和比例享有權利,但這種份額表現為一種潛在的份額,即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以份額大小來決定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以及合伙事務執行方面的權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業利潤和退伙以及合伙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才能作為各合伙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
三、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合伙企業財產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體表現為:考試大論壇
1、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作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財產份額后,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但仍應理解為對內)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因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考試大論壇
(區分:(1)合伙人用合伙企業的財產出質,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因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此處,合伙人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即前一種行為絕對數無效,后一種行為有條件的有效,即只能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情,則也屬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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