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設立登記文件】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來源:www.examda.com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九十五條【發起人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公司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來源:考試大
第一百零五條【重大事項的決議】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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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表決:全體股東;股份公司:出席會議股東
2. 新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可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
理由:累積投票制與普通投票制的區別,主要在于公司股東可以把自己擁有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于待選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
累積投票制的規則:
A.表決權票數=股份數×待選董事(監事)人數,原理:保證每一股份對每個人選都有表決權,即使是只擁有一個股份。
B.表決權票數不得重復使用,選舉一個候選人使用的票數選另一個時不得再行使用。
C.表決權可累積使用,即可以將票數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東甲擁有15股,乙擁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選董事人數的表決權(如選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選7名董事,股東甲總共有105個表決權,乙擁有595個表決權。在實行普通投票制的情況下,甲投給自己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不會多于15,遠低于乙投給其提出的7個候選人每人85的表決權。此時甲不可能選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實行累積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將他擁有的105個表決權投給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無論如何分配其總共擁有的595個表決權,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個候選人每人的表決權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
累積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東有可能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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