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條【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特別提示
1.代表訴訟
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實際上股東的利益也間接受到了侵害),股東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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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東資格: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
B.前置條件:對股東訴訟進行適當限制,避免濫訴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而在特定情形下(30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的)
C.訴訟事由: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或章程規定,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 來源:www.examda.com
D.原告:股東自己名義并非公司名義
E.被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
2.直接訴訟
第七章 公司債券
【重點法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定義】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六條【實物券必須載明的事項】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債券的分類】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第一百六十條【公司債券的轉讓場所與轉讓價格】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第一百六十二條【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三條【可轉換債券的轉換】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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