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高管人員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考試大論壇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高管人員損害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有關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的法律義務及責任,是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現歸納如下:
1.忠實義務:不謀私利,不侵占公司財產,不挪用、借貸公司資金,不私人存儲,不違法擔保(第148、149條)。
2.絕對禁止競業與相對禁止自我交易義務(第149條),注意:(1)違反以上兩個義務時公司可行使歸入權(第149條)。(2)自我交易禁止有兩個例外:①公司章程規定;②股東會同意。
3.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義務(第149條)。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4.違法(章程)執行職務的賠償責任(第150條)。
5.注意第149條規定的各種法律義務的主體不包括監事在內,指公司董事與高管人員。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