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順匯——買方出錢同時出票
備注:
1.有因性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間,有因可抗辯;無因性存在于間接前后手間,無因不能抗辯,這保證了票據的流通性,后手不受前手的抗辯影響。
2.追索是反向的,連帶的,單向的。
二、背書
?。ㄒ唬┗仡^背書:
(二)禁止轉讓背書
(三)背書的涂消 :票據權利人故意將背書中背書人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等記載文句的一部或全部涂去或消除。
三、承兌和保證
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為。
保證:是指匯票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的匯票債務人承擔匯票付款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及記載必要事項的票據行為。
四、票據的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并在票據上簽章。
五、票據變造 :指無合法變更權限的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
票據權利的種類
1.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支付款項。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
付款請求權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起6個月以內。
(2)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3)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2.追索權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由于這一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后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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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必經程序。
2.提示付款
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的票據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見票即付的匯票1個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權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如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保全和消滅
1.保證金
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
?。?)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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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是就票據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給予的票據權利,任何人不得對此票據權的合法性提出疑義。
2.凡是通過連續背書而取得票據的,在票據上記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據權利。
3.凡取得票據時是善意或無重大過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凡是無代價或不以相當代價取得的票據,不得享有優先于前手的權利。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票據權利的瑕疵
(一)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并在票據上簽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偽造人亦不承擔票據義務但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偽造的簽章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定對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
2、票據變造。指無合法變更權限之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變造人在票據上沒有簽章,則不承擔票據義務,但應負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若變造人在票據上有簽章,則按其變造以后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并承擔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其他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其他人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變造之前簽章或變造之后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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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據上記載事項的行為。合法地更改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是有法定更改權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據上可以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受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梢愿牡钠渌涊d事項是指除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之外的事項,包括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
票據的更改和涂銷是指將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為。
票據涂銷的法律責任。我國票據法第9條規定,除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會導致票據無效外,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外。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只需簽章證明即可。
出票
(一)匯票法定記載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如果匯票上記載“交付貨物后匯票照付”或“資金到達后付款”等字樣的該票據無效。
3.確定的金額。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ǘ┏銎比说暮灻w章須注意三點:
第一,出票人一人簽章即有效。
第二,必須以本名簽章,不得以化名或筆名簽章。
第三,法人為出票人的,其簽章為法人的票據專用章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個人印章或簽名。
?。ㄈ﹨R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四)付款日期及簽發匯票的后果
簽發匯票的法律后果
?。?)匯票經簽發后,即代表一定的資金數額;
?。?)出票人須將匯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簽發(收款人出票則由付款人承兌后才算簽發),收款人收取匯票后即享有票據權利;
?。?)匯票簽發后,付款人承擔的票據責任是按時付款,以及為付款作準備的承兌。
匯票的轉讓
轉讓限制
在票據上記載特別內容,對背書轉讓加以一定限制,則構成限制背書。限制背書實為對背書人擔保責任或被背書****利施加的限制,主要有:
?。?)出票人限制背書。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方式轉讓,通過一般背書或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2)背書人限制背書。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若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如貼現、質押),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負票據責任。
?。?)回頭背書。回頭背書以已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只有在匯票已承兌時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時,因其須對后手負擔保責任,因而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
(4)附條件背書。背書附有條件的,所負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5)部分背書和分別背書。將票據金額部分轉讓或分別轉讓給不同被背書人,背書無效,票據權利不發生轉移。
承兌及票據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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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兌的概念及意義
(1)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三種票據種類中只有匯票才有承兌制度。
(2)承兌是一種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須先有出票,然后才有承兌,并且,要以匯票原件為行為對象,持票人須憑票提示承兌,付款人須在該票正面簽章準予承兌。
2.提示承兌
(1)提示承兌的概念,票據法規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承兌的時效,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的例外,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付款人不得以該匯票未經承兌而拒絕立即付款,否則就構成拒絕付款,并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財產責任。
3.付款人的承兌程序
(1)付款人對向其承兌的匯票,應當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票據法第41條規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注明提示承兌的日期并簽章。
(2)承兌的記載事項,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否則為拒絕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