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陳大因贍養費糾紛,將家住B省甲縣的兒子陳小訴至甲縣法院,該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經政府正式批準,陳小居住的甲縣所屬區域劃歸乙縣管轄。甲縣法院以管轄區域變化對該案不再具有管轄權為由,將該案移送至乙縣法院。乙縣法院則根據管轄恒定原則,將案件送還至甲縣法院。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乙縣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B.甲縣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
C.乙縣法院不得將該案送還甲縣法院
D.甲縣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管轄恒定原則。
《民訴意見》第35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本題中,雖然在案件受理后陳小居住的甲縣所屬區域劃歸乙縣管轄,但是該案件依然由甲縣法院管轄,乙縣法院沒有管轄權,甲縣法院將案件移送給乙縣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因此,AB項正確,D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可知,本案中雖然乙縣法院沒有管轄權,但是它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項正確。
81.關于非涉外民事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協議,涉外民事訴訟可協議管轄的范圍不限于合同糾紛
B.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能書面明示,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口頭的方式
C.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協議選擇的法院范圍廣于非涉外民事訴訟
D.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不可約定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約定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非涉外民事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國內案件協議管轄只能是合同糾紛,而涉外案件協議管轄除了合同糾紛以外,其他財產糾紛也可以協議管轄。因此,A項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42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非涉外民事訴訟還是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選擇法院。因此,B項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42條的規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法院只能在5個法院中進行選擇,而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法院不限于上述的5個法院,只要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法院就可選。因此,C項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42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非涉外民事訴訟還是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都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是不動產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能協議管轄。因此,D項錯誤。
相關知識點總結如下:
國內案件協議管轄與涉外案件協議管轄的區別:
(1)國內案件協議管轄只能是合同糾紛,而涉外案件協議管轄除了合同糾紛以外,其他財產糾紛也可以協議管轄;
(2)國內選管轄法院只能在5個法院中進行選擇,而涉外案件的協議管轄不受限制,即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法院都可選,不限于5選1;
(3)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選擇法院;
(4)都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
(5)選法院都不能選2個法院;
(6)協議管轄都不能違反級別的要求和專屬管轄的要求。
82.關于辯論原則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僅局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
B.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是其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
C.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
D.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辯論權之行使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即貫穿于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不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因此,A項錯誤。
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就是在行使其辯論權。因此,B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據此可知,辯論權行使的主體是訴訟當事人,證人不是訴訟當事人,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在履行作證義務,而非是在行使辯論權。因此,C項錯誤。
辯論原則是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進行對質和辯論的情況。而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它不解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爭議。在整個程序過程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對質,不存在對債權債務關系本身的爭議問題,也就沒有辯論原則適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D項正確。
83.關于《民事訴訟法》對期間的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B.當事人提出證據的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C.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D.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期間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據此可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是法定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因此,A項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據此可知,當事人的舉證時限不適用中止和中斷的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B項命題存在瑕疵,命題者可能忽視了法條關于舉證時限可以申請延長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1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C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法律沒有對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作出規定。因此,D項錯誤。
84.關于民事訴訟中的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的區別,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訴訟和解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進行處分的一種方式
B.法院調解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和審理該案件的審判人員,訴訟和解的主體只有雙方當事人
C.法院調解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訴訟和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
D.經過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生效后如有給付內容則具有強制執行力,經過訴訟和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即使有給付內容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中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的區別。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并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的內容,要求結束訴訟從而終結訴訟的制度。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相比,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后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因此,A項正確。
(2)參加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因此,B項正確。
(3)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D項正確。
另外,訴訟中的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則,且法院在組織調解時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而訴訟和解則沒有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和要求。因此,C項正確。
85.法院對于訴訟中有關情況的處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
A.甲起訴其子乙請求給付贍養費。開庭審理前,法院依法對甲、乙進行了傳喚,但開庭時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說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審理
B.甲、乙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發作住院治療。法院決定延期審理
C.甲訴乙離婚案件,在案件審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訴處理
D.原告在訴訟中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沒有確定的期間,法院裁定中止訴訟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延期審理、缺席判決、中止訴訟、訴訟終結和撤訴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據此可知,A項屬于缺席判決的情況,而非延期審理的情況。因此,A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據此可知,B項中的當事人甲因胃病發作住院而無法出庭應訴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一)項規定的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情況,法院決定延期審理沒有錯誤。因此,B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三)項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據此可知,C項中的情況屬于訴訟終結的情況,而非按撤訴處理的情況。因此,C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二)項規定,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訴訟中止。因此,D項正確。
86.關于民事審判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的關系,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
A.民事審判程序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的程序,民事執行程序是實現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
B.法院對案件裁定進行再審時,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C.民事審判程序是民事執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執行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的繼續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審判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的關系。
審判程序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執行程序是實現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因此,A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據此可知,法院對案件裁定進行再審時,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非終結執行。因此,B項錯誤。
執行程序是保證審判程序的任務得以實現的有力手段,但是執行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首先,經審判程序處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經過執行程序;其次,執行程序所適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審判程序處理的案件范圍。例如:公證機關制作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書等,如需要執行的,也由法院適用執行程序進行執行。因此,執行程序既不絕對地依賴于審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審判程序的必然延續。因此,CD項錯誤。
87.甲公司訴乙公司合同糾紛案,南山市S縣法院進行了審理并作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甲公司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證據申請再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甲公司應當向S縣法院申請再審
B.甲公司應當向南山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
C.法院應當適用一審程序再審本案
D.法院應當適用二審程序再審本案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2款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據此可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應向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A項錯誤,B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本案中,再審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是原一審的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情況,應該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
88.林某訴張某房屋糾紛案,經某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后,林某沒有上訴,而是于收到判決書20日后,向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期間,張某向中級法院申請執行判決。省高級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遂指令作出判決的中級法院再審。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高級法院指令再審的同時,應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
B.中級法院再審時應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
C.中級法院應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D.中級法院應適用一審程序再審該案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再審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因此,A項錯誤,C項正確。
《民訴意見》第201條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裁定即視為撤銷。據此可知,原審判決需要等再審法院對案件審理完后,針對具體案情來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因此,本案不一定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另外,如果在審理過程中達成了調解協議,再審案件可能以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此種情況下原判決自調解書送達后視為撤銷,不需要作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因此,B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本案中,原生效判決是一審作出的,且是中院作出的,原中院進行再審不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再審,應該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D項正確。
89.甲公司因遺失匯票,向A市B區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間,乙公司向B區法院申報權利。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對乙公司的申報,法院只就申報的匯票與甲公司申請公示催告的匯票是否一致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權利歸屬的實質審查
B.乙公司申報權利時,法院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庭調查與辯論
C.乙公司申報權利時,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D.乙公司申報權利成立時,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公示催告制度。
《民訴意見》第23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因此,A項正確,BC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民訴意見》第230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因此,D項正確。
90.中國公民甲與外國公民乙因合同糾紛訴至某市中級法院,法院判決乙敗訴。判決生效后,甲欲請求乙所在國家的法院承認和執行該判決。關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徑,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B.可以向中國法院申請,由法院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由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D.可以向外交部門申請,由外交部門向外國中央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
為了幫助大家充分備考,體驗實戰,開通了司法考試會員中心每日一練應用系統。其中試題更加貼近考試難度,全部調用最新題庫,隨機練習。并且增加了答案解析、問題討論、筆記交流、你問我答等功能,在做題的同時,與大家一起學習,一起討論!>>點擊進入每日一練<<
更多推薦:民事訴訟法章節試題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