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律師未接受委托,在公安機關立案前,以朋友身份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謀劃策,指使涉案人員串供,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嗎?
答: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行為人出于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種方法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毀壞物證、書證;篡改證言,編造證詞,偽造書證,串供等等。犯罪動機卑鄙,手段特別惡劣,且嫁禍于人,使刑事罪犯逃脫刑事處罰,使偵查、審判工作遭受嚴重破壞的,考|試/大都可認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應當注意的是,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應認定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
由于該律師并未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因此其不可能是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也就不可能構成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如果該律師的行為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話,則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考|試/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