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適用的目標
(一)目標:獲得合理的法律決定
(二)“合理”的判斷標準
1.可預測性
(1)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2)實現途徑:應該盡量避免武斷和恣意,三 九 考資將法律決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并按照一定的方法適用法律規范。
2.正當性
(1)這是實質法治的要求。
(2)正當性是指按照實質價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決定是正當的或正確的。
(3)法律人保障正當性的特殊要求:通過運用特定法律人共同體所普遍承認的法學方法保證其法律決定與實質價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三)可預測性與可接受性之間的緊張
1.緊張的實質:這種緊張關系是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之間的緊張關系的一種體現。
2.一般解決方法:尋找最佳的協調。但是,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通常具有優先性。
二、法適用的步驟
(一)形式過程:三段論推理
(二)實質過程
1.這三個步驟“絕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分的單個行為。它們之間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轉換?!?/P>
2.法律人在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范與事實之間的循環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范之間來回穿梭。
3.法律人在確定法律決定或法律裁判的大前提即法律規范時,他對該國的法律必須有一種對法律“前理解”。
4.法律人還必須為自己的選擇提供理由。
三、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
(一)“證成”的含義
給一個決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動或過程。在這個意義上,法律適用過程也是一個法律證成的過程。
(二)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含義
從法律證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于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從上述的視角出發,法律證成可分為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
1.內部證成的含義
(1)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不質疑前提)。
(2)關涉的只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論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于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
(3)內部證成保證了結論是從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它對前提是否是正當的合理的沒有任何的保障。
2.外部證成的含義
(1)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
(2)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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