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九卿會審 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對于特別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和通政使共同審理,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審核批準。
43.熱審 中國古代于暑熱天為疏通監獄而設的審判制度。每年小滿后十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為止,非真犯死罪及軍流,均酌予減等。
44.朝審 明、清時由朝廷派員會審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稱為“朝審”。
45.秋審 清代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故名秋審。
46.《明會典》 明朝一部有關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
47.《清會典》 比照《明會典》制定,有關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而且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48.《明大誥》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武臣》和《御制大誥三編》。它匯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對臣民的大量的“訓導”。主要是為了法制宣傳。
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的重要名詞
1.《欽定憲法大綱》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勢的威脅,同時為了敷衍立憲派關于召開國會的請愿,頒布 《欽定憲法大綱》。共二十三條,分正文分“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保留了君主專制的許多特權。
2.《十九信條》 清末的第二部憲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頒布。主要內容有:(1)繼續規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擴大了國會的權力。
3.大清現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條,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
4.大清新刑律 舊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兩編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條;并附有《暫行章程》五條。于1908年完成,到1911年:月25已才頒布施行。
5.天朝田畝制度 太平天國的基本綱領, 1853年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后頒布。其主要內容有:(1)規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繪了農民理想社會的藍圖,(3)規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畝制度》是農民小資產階級絕對平均主義的空想方案,脫離了社會發展的實際,沒有能夠真正執行。
6.《資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書面建議,經洪秀全批閱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國后期的革命綱領。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習,仿照西方資產階級國家建立起使中國富強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7.圣庫制度 又稱國庫制度,開始于太平天國金田起義時期。凡參加起義者必須把個人財產交給圣庫,在戰爭中繳獲的財物也必須交歸圣庫。起義人員的生活資料由圣庫供給。
8.龍鳳合揮 合揮是太平天國的結婚證書,由于上面印有龍鳳圖案,故稱“龍鳳合揮”。
9.五不議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時,從維護封建專制制度和滿族貴族的特權出發,提出了五不議的原則,即軍機處事不議,內務府事不議,八旗事不議,翰林院事不議、大監事不議。
10.領事裁判權 開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據其他不平等條約,其范圍不斷擴大。領事裁判權指凡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他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他本國的領事按照他本國的法律裁判。
11.會審公廨 設于租界內的由中外官員共同辦案的審判機關,1864年最先設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與英法等國訂立的《上海洋徑訴設官會審章程》中得到確認。
1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是南京臨時政府的政權組織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漢口簽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條。
1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辛亥革命后產生的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 日孫中山公布。共分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七章,共五十六條。
14.天壇憲草 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通過,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條。
15.袁記約法 即《中華民國約法》。它是由袁世凱非法組織的“約法會議”起草、審議和通過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實施,共十章六十八條。
16.賄選憲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由曹琨的國會憲法會議制定、通過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條。由于它是為曹錕的獨裁統治制造法律根據的。
17.五五憲草 即國民黨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條。
18.中華民國憲法 國民黨反動派為維護自己行將滅亡的反動統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
19.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對全體公民經常適用的法律;特別法是指適用于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特定的人或事項的法規。
20.六法全書 所謂“六法”是指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種基本法典。所謂“全書”指包括有關六法的基本法典、單行法規和判例、解釋例在內的全部法律文書。六法全書是國民黨政府法律體系的總稱。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種提起的訴訟不予立案處理。九種情況分別是:管轄不合不受理,當事人不適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書狀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訟費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訴非以違法為理由者不理。
22.三三制原則 抗日民主政權的組織原則,即在抗日民主政權組成人員的分配上,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代表無產階級與貧農;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農民和小資產階級;中間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和開明士紳。這一原則是中國共產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具體化,是抗日民主政權推行民主政治的具體體現。
23.盜毀堅壁清野財物罪 堅壁清野指在抗日戰爭時期,為防止日寇、漢好、盜匪破壞邊區的財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財物埋藏或隱藏起來,盜竊和毀壞這些埋藏或隱藏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是盜毀堅壁清野財物罪。
24.二五減租 實行減租的法律規定,即照原來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戰爭時期各革命根據地曾實行此規定。
25.減租減息 為建立和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抗日民主政權規定:在未實行土改的地區,允許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則上須按照戰前的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認戰前的借貸關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過一分半,如債務人付息已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如付息已超過原本兩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貸關系視為消滅。
26.馬錫五審判方式 馬錫五是陜甘寧邊區隴東分區專員兼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他在審判中創造了貫徹司法民主的審判方式。這一審判方式的特點是方便群眾,申訴手續簡便;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正確判案。這一方式集中為一點就是充分的群眾觀點。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發布的《關于反奸清算與土地問題的指示》,由于發布時間為1946年5月4日,故稱“五四指示”。該指示決定廢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確立了實行土改的主要原則。
28.《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帶有根本法性質的政綱。1941年11月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共二十一條。
29.《中國土地法大綱》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準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規,共十六條。其主要內容是:廢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規定了具體的沒收和征收范圍、界限;確定了土地財產的分配辦法,即以鄉或行政村為單位,按全鄉(行政村)人口,統一平均分配;確定了保護工商業的政策,嚴禁侵犯中農。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國歷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編,即總則、債權、物權與親屬、繼承兩編。前三編采用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后兩編采用中國封建立法原則。
31、模范監獄 清廷仿照資本主義國家監獄而建立的。它建筑新穎、管理嚴明、設有監獄辦公室、雜居監、分房監、工場、女監、病監,成為第一個近代式構造的監獄。
32、特別法庭 它是南京國民黨政府根據特別法而設置的,行法西斯審判制度。分中央特別法庭和形式法庭兩級。
33、特別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設立的,分軍事審判機關和地方特別審判機關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