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一、清末修律的特點與影響
(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點
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統治者在內外各種壓力之下,于20世紀初十年間,逐漸對原有的法律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與變革。我們一般把這一時期的法律改革活動稱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點有:
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因此,借用西方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內容,即成為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堅行君主專制體制及封建倫理綱常“不可率行改變”,在新修訂的法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專制統治的傳統;另一方面又標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國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現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在這些新的法律法規之中。
3.在法典編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傳統的“諸法合體”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它是統治者為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影響
清末的大規模修律活動,雖然在主觀上講是一種被動的、被迫進行的立法活動,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觀上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在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修律標志著延續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隨著修律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規的出現,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傳統格局開始被打破。不僅傳統的“諸法合體”形式被拋棄,而且中華法系“依倫理而輕重其刑”的特點也受到極大的沖擊。中國傳統法制開始轉變成形式和內容上都有顯著特點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變法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礎。通過清末大規模的立法,參照西方資產階級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對其后民國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了條件。
3.清末變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統地向國內介紹和傳播西方法律學說和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使得近現代法律知識在中國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進了一部分中國人的法治觀念。
4.清末變法修律在客觀上有助于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預備立憲”
(一)歷史背景
所謂“預備立憲”,乃是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場以預備“仿行憲政”為名的政治改革活動。“預備立憲”的提出有著深厚的歷史背景:
一是傳統封建統治的政治背景。在長達二千多年的中國封建社會里,一直實行的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體制。隨著封建社會固有矛盾的不斷深化,皇權也日益強化。于是,清朝統治著堅持“祖宗之法”不可變的政治信條,竭力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頑固地拒絕一切變革。但是,在鴉片戰爭以后,面對西方列強的軍事侵略,腐敗無能的清政府與西方列強貪婪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對中國的傳統政治統治產生了強烈的沖擊,并從根本上動搖了封建統治的政治基礎。也就是說,清政府再也不能按照原來統治模式來維持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大廈。
二是從國際環境來看。經過中日甲午戰爭和八國聯軍侵華戰爭,西方列強進一步加緊對中國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爆發的義和團運動粉碎了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的企圖,這就迫使他們改變侵略的策略,轉而采取一種“保全”的措施,通過扶持清政府并把它當作一個傀儡,實行“以華治華”的政策。因此,西方列強從維護自身的殖民利益著眼,也要求清政府能夠進行“改革”,以披上“民主”或“共和”的通知外衣,以適應進一步維護其統治的需要。
三是國內革命形勢的變化。十九世紀晚期,中國經濟結構和階級結構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資產階級舊民主主義革命正在興起,封建專制主義制度與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封建正統統治思想與不斷高漲的民主革命思潮的矛盾都已經十分尖銳。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派領導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開展,統治集團內部一部分地主官僚后君主立憲派門,企圖通過立憲活動來重行分配國家的權力。
四是日本的參照和影響。日本原本屬于傳統的中國文化圈,在當時的清廷統治者看來,日本還是大清王朝的一個屬國。但是1895年的甲午戰爭,腐敗無能的清政府被曾經是自己屬國的日本打敗。尤其是1904年的日俄戰爭,日本以君主立憲小國戰勝了俄國那樣的一種專制大國,這些都給清廷上下以很大的震動。日本自從明治維新以來,經過短短三十年的改革,確立君主立憲的政治體制,并一舉稱為一個亞洲強國。
面對越來越強大的政治、輿論壓力,清政府不得不考慮“預備立憲”,來緩和內外矛盾和輿論的強大壓力。1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載澤為首的“五大臣”出國,赴日本、歐洲“考察憲政”,史稱“五大臣出洋”。為表示朝廷對立憲之事的慎重,清政府還于同年仿照日本“明治維新”設立考察政治館的先例,設立“憲政編查館”,專責從事憲政準備工作。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考察”回國后,在向慈德大后上奏的密折中陳述了實行君主立憲的三大補處: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漸輕,一曰內亂可彌。特別是第一利“皇位永固”,使慈禧太后等頑固派的顧慮有所減輕。迫于日益艱難的時局,西太后幾經考慮,終于于1906年9月1日以光緒皇帝的名義發布“宣布預備立憲”上諭。在該上諭中,清朝廷表示鑒于目前“規制未備,民智未開”,不能“操切從事,徒飾空文”,只能“分別議定,次第更張”。因而清廷所允諾的僅是“預備立憲”而且,清政府在該上諭中強調,預備立憲應該以“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為原則,也就是說,立憲的根本,在于鞏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統治大權,給予“輿論”即社會大眾討論的僅是“庶政”,實際上僅僅是給一點發牢騷的機會。
(二)《欽定憲法大綱》與“十九信條”
1.“預備立憲”主要活動
1900年以后,清王朝實行“新政”。1905年“仿行憲政”,派五大臣赴日本等國考察,設考察政治館,后改為憲政編查館。1906年9月發布“預備立憲”諭并進行官制改革,1908年頒布《欽定憲法大綱》,1909年各省設立諮議局,1910年成立資政院,1911年11月匆匆發布《重大信條十九條》,但也未挽回頹局,“預備立憲”即告破產。
“預備立憲”活動中,諮議局與資政院的設立及《欽定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的頒布最為重要。
2.《欽定憲法大綱》
(1)定義與性質。清廷憲政編查館編訂,于1908年8月頒布。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2)結構與主要內容。共23條,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第一部分14條規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統軍等各方面的絕對權力,維護皇帝尊嚴,保障皇權,限制議會權力等。第二部分規定了臣民的諸項義務,并加以種種限制。
(3)特點。皇帝專權,人民無權。
(4)實質。給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憲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了滿洲貴族維護專制統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條》
(1)定義。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風暴,匆匆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企圖度過危機,資政院僅用3天時間即擬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內容。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虛偽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