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僅2個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fā),清王朝的腐敗統(tǒng)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頒布與施行。
(三)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
1.《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六編與《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四編
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遭否決后起草的兩部訴訟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這兩部草案的基本特征是更多的吸收西方國家最新的訴訟和訴訟制度,對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一些程序性的規(guī)定,更加具體和詳細。兩部草案完成以后,送交憲政編察館審核,繼續(xù)其立法程序。但不久辛亥革命爆發(fā),草案最終沒有完成立法程序,也沒有公布實施。
2.法院編制法
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尤其是在實行司法與行政相分離的新政改革以后,對于法院編制法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視,先后頒布實行了三部相關的法律。即1906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1909年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和1910年的《法院編制法》。
(1)《大理院編制法》。清廷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關于大理院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guī)。該法分五章45條,規(guī)定在京師地區(qū)實行四級三審制,規(guī)定了大理院有統(tǒng)一解釋法律之權,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審理,刑事案件必須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等。《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是清末司法改革中頒布實施的第一個法律,也是清朝末年實行司法與行政相分離、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的而作為依據(jù)的第一部法律。
(2)《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清廷于1907年頒行,共五章120條,是一部關于法院組織和民刑事訴訟的綜合法典,也是法院組織、刑事、民事訴訟法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典。同時,該法首次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法定界限,對刑事訴訟的解釋是“因訴訟而審定犯罪之有無”,對民事訴訟的解釋是“因訴訟而審定理之曲直”。雖然這一解釋還不嚴謹,但比《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的規(guī)定還是進了一步。
(3)《法院編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在《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的基礎上公布實施的最后也是最為完備的一部法院組織法。該法共十六章164條,內(nèi)容涉及各級審判機構的設置、組織、審判官吏、以及司法行政事務等。首次明確規(guī)定在全國范圍司法審判實行四級三審制,承認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的合法化。這些規(guī)定對民國時期的法院組織方面的立法產(chǎn)生了直接的影響,但并未真正實施。
四、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一)司法機構的變革與四級三審制
清政府對舊的訴訟體制和審判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也僅流于形式。表現(xiàn)在:
1.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實行審檢合署。
2.實行四級三審制。確立一系列近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三審制規(guī)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度、證據(jù)、保釋制度;審判制度上實行公開、回避等制度。
初步規(guī)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改良監(jiān)獄及獄政管理制度。
(二)領事裁判權與觀審和會審公廨
1.領事裁判權
又稱“治外法權”,是外國侵略者在強迫中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guī)定的一種司法特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只由該國的領事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其本國法律裁判。確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及隨后簽訂的《虎門條約》,并在其后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得以擴充。
(1)內(nèi)容。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間的訴訟依被告主義原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訴訟由所屬國審理;不同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適用被告主義原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與非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前者是被告則適用被告主義原則,后者是被告,則由中國法院管轄。
(2)審理機構。一審由各國在華領事法院或法庭審理;二審上訴案件由各國建立的上訴法院審理;終審案件,則由本國最高審判機關受理。
(3)后果。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同時也是外國侵略者進行各種犯罪的護身符和鎮(zhèn)壓中國人民革命運動的工具。
2.觀審制度
西方列強取得在華領事裁判權后,確立的強行干預中國司法審判的制度。即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jù)等。這種制度是原有領事裁判權的擴充,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粗暴踐踏。
3.會審公廨
1864年清廷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xié)議在租界內(nèi)設立的特殊審判機關。凡涉及外國人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間訴訟案,由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甚至租界內(nèi)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由外國領事觀審并操縱判決。它的確立,是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擴充和延伸。
應試要點與難點
一、 清末修律的特點與影響。
二、“預備立憲”(《欽定憲法大綱》 十九信條 諮議局與資政院)。
三、清末主要修律內(nèi)容(《大清現(xiàn)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
四、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 觀審與會審公廨)。
考題分析
一、單項選擇題
1.中國清末修訂法律館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關該草案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2003年試題)
A. 《大清民律草案》的結構順序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
B. 日本法學家參與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 《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體現(xiàn)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精神
D. 《大清民律草案》經(jīng)正式公布,但未及實施,清王朝即告崩潰
【答案】 D
【試題分析】 《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該《大清民律草案》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等五編1569條,故A正確。其中,總則、債、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nèi)容草擬而成,故B正確。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訂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故C也正確。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僅2個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fā),清王朝的腐敗統(tǒng)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頒布與施行,故D錯誤。
2.清末“預備立憲”過程中,清政府頒布的第一個具有憲法性質(zhì)的文件是()。
A. 《臨時約法》 B. “十九信條”
C.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D. 《欽定憲法大綱》
【答案】 D
【試題分析】 本題主要測試對《欽定憲法大綱》的認識以及與《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的區(qū)別。主要要記住《欽定憲法大綱》的頒布時間,即1908年,距清朝滅亡還有三年,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憲法”字樣的憲法文件。 “十九信條”,或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fā)以后拋出的一個應付時局的憲法文件,頒布的時間是在 1911年10月 10日辛亥革命以后。盡管如此,兩個文件的基本內(nèi)涵都是一致的,即最大限度地維護封建專制皇權。因此,本題的正確選擇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