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 ||
西周 | 司寇 |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設大司寇。大司寇下設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此外基層設有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
秦漢 | 廷尉 |
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 |
御史 | 秦代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 漢代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督。西漢武帝以后設司隸校尉,監督中央百官與京師地方司法官吏;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督之職。 | |
晉 | 御史臺 | 以御史臺主監察。 |
北齊 | 大理寺 | 北齊時期正式設立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 |
唐宋 | 大理寺 | 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例。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
刑部 審刑院 |
尚書、待郎為正副長官。 | |
御史臺 |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 下設臺、殿、察三院。 | |
三司推事 | 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重在案件。 | |
地方司法機關 |
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任。 | |
明清 | 刑部 | 審理中央百官犯罪 審核地方上報的重案 審理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 處理地方上訴案及秋審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與律例修訂事宜 |
大理寺 | 復核駁正 | |
都察院 | 糾察,僅限于會審及審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 |
三司會審 |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稱三法司,三法司共同會審,稱三司會審。 | |
地方司法機關 | 明:省設提刑按察司。府縣司法與行政一體。 清:分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巡撫)四級。 | |
廷杖 | 在朝堂上杖責大臣的制度。 | |
廠衛 | 廠:直屬皇帝的特務機關。 衛:皇帝親軍十二衛中的“錦衣衛”。 | |
九卿會審-明 | 六部尚書、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決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 | |
朝審-明 | 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書(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 | |
大審-明 | 司禮監,會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審囚徒。 | |
秋審-清 | 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 | |
朝審-清 | 對刑部處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 | |
熱審-清 | 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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