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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輔導之外國法制史筆記(八)

來源:233網校 2010年2月26日
  第八章 英國法
  第一節 英國法的形成與演變

  一. 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1066—17世紀中期)
  1.普通法的形成
  (1) 諾蔓征服形成普通法發展的特殊政治經濟條件
  (2) 統一的司法機構的建立——(歷史)《英國史》孟引,《英國封建社會》馬克堯;(法制史)《英國法制史》程漢大,《普通法的歷史基礎》密爾松。Britain不列顛;Anglo-land英格蘭
  (3) 英國的歷史發展
  ① 最早進入文明的凱爾特人——愛爾蘭主體民族
  ② 羅馬人愷撒征服高盧后,占領不列顛南部 來源:
  ③ 日耳曼人蠻族入侵最終導致羅馬帝國崩潰——歐洲一部落布列吞人是凱爾特的一支
  ④ 盎格魯撒克遜進入英國,并建立政權,形成七個王國,到公元十世紀統一
  ⑤ 公元十一世紀,丹麥入侵不列顛
  ⑥ 1066年,法諾曼底公爵威廉爭奪王位,征服并奪取英國王位。賢人會議,“王在法下”——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帶來了諾曼底統治時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漸形成了進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結構。“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終形成強大的中央集權制,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礎。
  向領主征稅,頒布“末日審判書”(征稅權在英國歷史發展中十分重要),對土地進行調查清冊。積極意義在于有利于王權鞏固,也是了解地方習慣法的過程
  在強大的王權支持下建立:A威廉一世建立“御前會議”,由僧侶貴族及高級官吏組成,性質——既是國王的咨詢機關,同時也行使著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職能。最初分離出來的是理財法院,又稱棋盤法院,專門處理涉及皇家財政稅收的案件。以后又從御前會議中分離出民事訴訟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專門處理有關契約侵權行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專門審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國王利益的民事案件。為擴大皇家法院的管轄權,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審判B亨利一世時期,以國王名義繼續派出巡回法官,繼承威廉統治措施C亨利二世時期,1179年溫莎詔令頒布,使巡回審判定期化、制度化,巡回法官代表王權監督地方,進一步了解地方習慣法,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或通過自己的審判形成重要原則;1166年頒布克拉靈頓詔令和1176年頒布諾桑普頓詔令,由此建立由陪審團參與審理和由皇家法官進行調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179年的大巡回審判詔令,由一個十二名當地居民(自由民)或騎士組成的陪審團參與審理,排除僧侶,使司法權進一步控制在王權下,陪審團按照習慣法理解(為鞏固司法權,與教會達成妥協,教會法中存在教權與王權的報考之爭。威廉:尊重教會權利,允許并承認教法,教權重要指標有教皇誰任免、主教大主教誰任免、教會司法權與世俗司法權孰輕孰重;禁止教會法院對世俗法院行使管轄權)——通行于整個英格蘭的習慣法以判例法形式出現(普通法)
  2.衡平法的興起(衡平即救濟) 源:www.examda.com
  (1) 社會經濟關系的快速發展,12、13世紀,英國封建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商品經濟的發展導致新的法律關系的出現
  (2) 普通法自身缺陷:保護范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法有限——令狀制度:令狀是國王發給地方領主的司法命令,其頒布具有滯后性:“國王無過錯”,大法官(精通羅馬法)是國王良心的看守人(中世紀諺語) 來源:考
  (3) 大法官救濟:最初,依據公平、正義、良心、親自審判;后來,衡平法院——衡平法的出現以判例法為形式
  3.制定法的發展(成文法)——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以明文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
  (1) 制定主體(國王立法)
  (2) 國家機關即國會,根據《大憲章》,召開由僧侶貴族參加的大會議,并首次允許騎士和市民代表出席會議,成為英國國會的雛形,對國王權力的限制約束,限權的產物從1343年起,國會分為上下兩院
  二.資產階級革命后英國法的變化(17世紀中期—19世紀30年代)——總的發展趨勢是舊瓶裝新酒,內容變化,形式無突破
  1. 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制定法地位提高,比例提高但未突破原有形勢
  2. 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
  3.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并被賦予資產階級的含義
  三.19世紀法律改革(9世紀30年代—20世紀初)產業革命,經濟發展產生政治民主化和訴訟程序簡化的要求
  1. 對選舉制的改革
  2. 制定法數量大增,地位提高
  3. 對法院組織和程序法進行改革,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頒布的影響
  四.現代英國法的發展(20世紀初以來)英國整體地位下降,政治民主化要求日漲,歐共體出現
  1. 立法程序簡化,委托立法大增
  2. 選舉制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民主化的社會思潮 采集者退散
  3. 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
  4. 歐盟法成為英國法的重要淵源,二戰后兩大法系融合趨同
  第二節 英國憲法
  一.淵源——基本組成部分:一系列憲法性法律文件;實踐中形成的若干不成文憲法慣例;憲法判例
  1. 憲法性法律
  (1) 1215年《自由大憲章》——封建主與國王斗爭的產物,限制王權,并非近現代意義上的憲法,但畢竟成為后世《權利法案》典范①內容:限制王權,國王不經過僧俗貴族參加的大會議則不得征稅(征稅合法化原則);承認貴族教會的一些封建特權;保護保障臣民的權利和自由②意義:對封建統治階級內部關系作了一定的調整和規范;大會議國王征稅要受到監督和限制,為后世繼承 考試大論壇
  (2) 1628年《權利請愿書》,重申《大憲章》對王權的限制及對臣民權利的允諾。查理一世強制借債,與國會發生沖突,國王簽署此書,國會撥給國王35億英磅,但第二年即解散國會
  (3) 1679年《人身保護法》,反映反英王的輝格黨的利益,真正英國資產階級憲法的起始,交換條件是王位繼承權,在司法審判中如何保護被拘禁者權利,限制非法逮捕和拘禁,保障臣民(主要是輝格黨人)合法權益,未規定實體權利,只是程序性的保障——意義:為日后英國逐步建立資本主義審判制度提供法律基礎;保障臣民合法權益,被視為人權的基本保障和憲法的基石
  (4) 1689年《權利法案》,用國會權力壓制國王權力,基本內容是限制王權,確立議會至上,建立君主立憲制,形成英國憲法基本原則——議會至上原則;法院獨立原則;資產階級法治和資產階級權利自由不得侵犯的原則;分權原則等
  (5) 1701年《王位繼承法》
  (6) 1911年和1949年《議會法》,規定議會如何工作,限制上議院的權力,擴大下議院的權力,實質是擴大政府權力,削減議會權力
  2. 憲法慣例
  (1) 有關國王的憲法慣例:國王“統而不治”;國王不能為非——國王不對任何國家決政承擔責任,也不參與其決策
  (2) 關于首相的憲法慣例:首相主持內閣政務;首相組閣——英國政府外延大于內閣,內閣主要大臣有20左右個人,其中的核心部分只有四五個人
  (3) 有關內閣與議會關系:內閣失去議會眾議院信任要全體辭職;內閣首相可以下令解散議會眾議院重新選舉,1742年,首相沃波爾首創內閣向下議院負責的先例(內閣必須由下院多數黨組成,首相和內閣成員必須是下院議員;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數黨首腦;如果下議院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內閣必須集體辭職,或者通過英王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如果新選出的下議院仍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內閣必須辭職)
  3. 憲法判例
  二.基本原則 采集者退散
  1. 英王統而不治的原則
  2. 議會主權的原則——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
  3. 責任內閣制作為行政機關的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制度
  4. 法治原則——英國憲法學家戴雪認為: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來管轄行政違法行為,那就是賦予政府以特權,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承認有行政法,反對法國雙軌制,認為其只能助長政府權力
  5. 分權原則——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間的分立與制衡并不嚴格
  三.特點
  1. 極強的歷史延續性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 不成典性,并非無成文文字,而是無憲法典
  3. 柔性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及其效力與普通法一樣——目前憲法發展:非觀念束縛,而是利益結構的調整
  第三節 英國法的淵源
  一.普通法
  1. 概念:(廣義)12世紀后通行于英格蘭的法律;(狹義)12世紀后,由英格蘭皇家法院創制適用并發展的法律;(從比較法角度)以英格蘭為主要基礎,以判例法為主要淵源
  2. 原則:
  (1) 遵循先例原則(基本原則)——歐洲法院對所有英國法院有約束力;上議院的判決對所有英國法院有約束力;上訴法院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有約束力;高等法院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所有下級法院均受高級法院判決的約束
  (2) 程序先于權利(基本特征)——研究英國法的一把金鑰匙“沒有程序的救濟就沒有權利的實現”:一項權利能否得到保護,首先要看當事人所選擇的程序是否正確,如果程序出現錯誤,其權利就得不到保護
  ① 什么是程序?——首先,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其次,選擇一個使被告可以出庭的形式;第三,選擇一個對付被告拒絕出庭的形式;第四,選擇一個采取缺席判決的形式;第五,要熟悉辯論的規則;第六,要確立是否請陪審團參加
  ② 什么是權利?——與其說來源于憲法,不如說來源于法院判決,換句話說,臣民是否有權利,取決于是否與救濟方法 來源:www.examda.com
  ③ 如何理解程序優于權利?——普通法的內容只是一些訴訟程序,它依賴于國王的令狀,程序依令狀不同而不同;權利依賴于訴訟程序的存在,當事人的首要問題是要皇家法院同意受理,因此,必須在現存令狀中進行選擇,因為不同的訴訟程序規定不同的訴訟方法;意味著程序的錯誤必然導致權利的喪失
  (3) 這一原則如何形成?——直接化的統治;特有的令狀制度的出現及進一步定形;日耳曼對抗性訴訟;英國經驗主義哲學(思想淵源和基礎)(思維方法:大陸法系演繹推理,而英美法系是歸納推理)——“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經驗主義的不可知論
  (4) 對英國法的影響:影響英國法體系的龐雜性,沒有理論框架,英國法是熟悉訴訟程序的法律實務者的法律,英國法學家重視程序而輕視理論;影響英國法的公法(令狀)性質和雙重結構(普通法和衡平法雙軌運行)(并行于同一河道中的亮股水流——梅特蘭);影響英國法的獨特的法律部門和法律概念;影響英國法的連續性,即保證其發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連續性的兩次挑戰是羅馬法復興運動和19世紀法典編纂運動
  二.衡平法
  1. 概念:從14世紀起,由大法官在審判實踐中以良心和正義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旨在彌補普通法不足的判例法
  2. 特點:訴訟程序簡單,大法官發揮重要作用,其命令具有強制性;衡平法的調整對象補充普通法的不足;英美法受羅馬法(萬民法)影響的重要表現
  三.制定法
  1. 種類:歐盟法;國會立法;委托立法
  2. 制定法和判例法的關系:制定法數量少,效力高,作用大,但其內容需要判例法加以補充,其解釋也必須借助于相應判決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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