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統》的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類》。《刑統》在具體編纂上,仍以傳統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常科等條文,都分類編附于后,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一是兩者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宋刑統》也是30卷,12篇,502條。
二是《宋刑統》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三是《宋刑統》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四是《宋刑統》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
2.編敕。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南北朝以后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編敕是宋代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神宗時還設有專門編敕的機構“編敕所”。從太祖時的《建隆編敕》開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進行編敕。編敕的特點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于《宋刑統》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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