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魏晉法律形式
科:補充、變通律、令
格:令,補充律,刑事法律,與隋唐不同
比:比附/類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晉南北朝法典(1)
1、八議入律:曹魏
2、官當:北魏南陳
3、重罪十條:北齊
二十三、魏晉南北朝法典(2)
4、廢宮刑:西魏、南陳
5、準五服制罪: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
6、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復奏為五復奏
二十四、隋
1、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道、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勞役刑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唐律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五刑、十惡、八議、類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長孫無忌、李勣;《永徽律》與《律疏》,元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中國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風格、特征;中華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
二十七 北齊
北齊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唐律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不睦。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為常赦所不原—十惡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殺:(1)
謀殺:預謀殺人;
故殺: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意念;
斗殺: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二十九《唐律》 六殺:(2)
誤殺: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過失殺:“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出于過失殺人;
戲殺:“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三十、《唐律》六贓
1、受財枉法 2、受財不枉法
3、受所監臨 4、強盜
5、竊盜 6、坐贓
三十一、唐律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區分自首與自新、重罪不適用、免罪但應還贓、不實不盡不全免
3、類推: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國籍同屬人,國籍異屬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統: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律令合編
編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設“編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內禁結婚,州縣與部下、百姓禁婚;允許離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繼承
夫亡妻在,立繼從妻;夫妻俱亡,命繼從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獨留一份給繼子。若有女兒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遺腹繼承等親生。
三十五、宋買賣契約
絕賣--一般買賣。
活賣--附條件,條件完成,買賣成立,類似典賣。
賒賣--商業信用/預付方式,收取價金。
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賃契約
租、賃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車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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