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禮法不可偏廢,或先或后、或緩或急,德不約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國的理論依據。)
二、西周結婚:
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三、西周離婚:
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四、西周繼承:
繼承:嫡長子繼承制;財產諸子均分。
奴隸制五刑:墨、劓、刖、宮、大辟(死刑的總稱)。肉刑為主。
五、西周買賣契約—質劑
質--奴隸、牛馬、較長契券;
劑--兵器、珍異之物、較短契券。
官府制作,“質人”管理。
六、 西周借貸契約—傅別
傅-- 債的標的、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
別--簡札中間寫字,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
七、周禮
1、親親(父為首)、尊尊(君為首)
2、五禮:吉禮(祭祀)、兇禮(喪葬)、軍禮、賓禮、嘉禮(冠婚)
3、“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禮入刑
八、西周訴訟制度
1、獄(刑事案件)、訟(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萬民)。
3、五聽(辭、色、氣、耳、目)。
九、司法機關
1、西周 :大司寇
2、秦漢;廷尉--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
3、北齊:大理寺:
十、五過--西周法官責任
惟官,畏權勢而枉法;
惟反,報私怨而枉法;
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
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
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
1、鑄刑書:鄭國執政子產、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鄧析竹刑;私人著作。
3.鑄刑鼎: 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
魏國李悝作《法經》,封建法典第一部,盜賊囚(網)捕雜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總則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規在雜法。
十三、商鞅變法
一是改法為律,
二是 富國強兵《分戶令》《軍爵律》,
三是剝奪特權。
四是以法治國、明法重刑。(“以法治國”;“輕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勵告奸;實行連坐)
十四、史料解讀
“甲小未及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謚,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法律答問》。秦按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十五、古語理解:
逋事(已經下達征發徭役命令而逃走不報到);乏徭(在服徭役地點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賊殺傷、盜,百姓必須告發),
非公室告(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發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財產 :盜,盜竊為重罪,按盜竊數額量刑。
人身:賊殺、傷人、斗傷、斗殺。
十八、秦司法官吏瀆職犯罪
1、見知不舉不直:
2、罪應重而輕判,罪應輕而重判
3、縱囚: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
4、失刑: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十九、秦代刑罰:
1、徒刑: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制其服勞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經濟刑:貲、贖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實際從事的勞役不限與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4年),
3、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盜(2年),
5、候:發往邊地充當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罰原則
1、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負刑責,
2、區分故意與過失
3、盜竊按贓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團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處罰
5、自首減輕處罰
6、誣告反坐:
二十二、漢律儒家化
1、上請:漢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東漢普遍特權。
2、恤刑:漢景帝(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系之)。
3、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卑幼藏尊長不負刑責;尊長藏卑幼有條件的負刑責。
二十三、文帝改革:緹縈為父上書
黥刑---髡鉗城旦舂(去發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斬左趾---笞五百,
斬右趾---棄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節、行刑不得換人,刑制改革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