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淵(公元 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開皇律》為準,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為《武德律》。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 12篇500條。唐太宗即位以后,鑒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當時的需要,于貞觀元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基礎上,參照隋《開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稱為《貞觀律》。《貞觀律》仍為12篇500條。《貞觀律》的修訂長達11年時間,對《武德律》進行了比較大的修改。如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范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貞觀律》的修訂,基本上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對后來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現在也有一些研究說《永徽律》實際上是《貞觀律》的一個翻版。習慣上人們說的《唐律疏議》是《永徽律》制訂之后對律文的每一個條文都按照儒家經典做出一番解釋,而對律文用儒家經典做解釋的淵源又出自《晉律》。《晉律》頒布以后,有兩個儒家的代表人物——張斐、杜預對《晉律》逐條加以說明,這些說明被晉武帝認為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晉律》又稱為“張杜律”。《考試大網原創》后來的唐律(《永徽律》)就是繼承了這樣的做法,對《永徽律》的每個律文也按照儒家的經典來做出解釋,這些解釋在每條的開頭往往在行文上都有“議曰”,屬于律文以外的解釋性說明,這些解釋被稱為“疏文”。所以后人將唐律簡稱為《唐律疏議》。還有一個古代的說法——《永徽律疏》,即今天所稱“唐律”。
2.《永徽律疏》的頒行:《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勤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例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理切害”,并做鄭重說明:“舊律云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最終,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由于疏議對全篇律文所做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于《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做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
唐代在立法了除了這部唐律,還有一部完成與唐玄宗時期的記載著王朝典章制度的法規匯編——《唐六典》。
關于唐律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按照司法考試大綱的要求,“中華法系”也是一個重要的概念,要將其與唐律結合起來理解。
法系是西方法學家發明的一個概念,是指在一個(超過一個國家以上的)地域所遵循的共同的法律制度。在歷史上,以唐律為代表的整個東亞,包括當時的日本、朝鮮、越南等都在適用這樣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法律稱為“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很獨特的代表,最能夠體現中華法系內容、結構和原則特點的恰恰就是唐律。所以要將這兩個概念關聯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