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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復習指導: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

來源:233網校 2007年5月7日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國傳統法律制度開始發生重大變革,即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法典結構、主要內容、基本原則都形成于這一歷史階段。《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內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晉南北朝時期。

  1.法典結構與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1)《魏律》。鑒于漢代律令繁雜,魏明帝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稱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對秦漢舊律有較大改革。首先,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使中國封建法典在系統和科學上進了一大步。

  (2)《晉律》頒行與張杜注律。西晉泰始三年,晉武帝詔頒《晉律》,又稱《泰始律》。《晉律》對漢魏法律繼續改革,精簡法律條文,形成20篇602條的格局。與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分則部分重新編排,向著“刑寬”、“禁簡”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在《晉律》頒布的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之作注,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與刑事立法經驗,經晉武帝批準頒行,與《晉律》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晉律》及該注解亦稱“張杜律”。

  (3)《北魏律》的制頒。北魏統治者吸收漢晉立法成果,采諸家法典之長,經過綜合比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當時著名的法典。

  (4)《北齊律》的制定。北齊政權全面總結歷代立法經驗,歷經十余年修成當時最有水準的法典《北齊律》。《北齊律》共12篇,其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充實了刑法總則;精煉了刑法分則,使其成為11篇,即禁衛、戶婚、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對封建后世的立法影響深遠。

  (5)法律形式的變化。這一時期法律形式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格與令相同,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均帶有刑事法律性質,不同于隋唐時期的格。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內容的發展變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隨著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的變化,法律內容也有所發展,主要表現在禮法結合的進一步發展。也就是說,在漢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礎上,更廣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倫理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使禮、法更大程度上實現融合。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典名稱

法典的結構

法典的主要內容

曹魏律(魏新律)

十八篇(刑名)

“八議”入律

晉律

二十篇(刑名、法例)

“準五服以制罪”(服制定罪)

南陳律

  

加入“官當”的內容

北齊律

十二篇(名例)

“重罪十條”(即隋唐律中的“十惡”)

北周律

  

“流刑分等”

注:南陳律的結構沿襲晉律,即為二十篇。北周律的結構不被后代所承繼,故忽略。

  “法典的結構”一列,括號中的文字為第一篇的名稱。

  北齊律開始的第一篇“名例律”成為以后歷代封建法典中的第一篇,一直到清末1906年以后修律才發生變化。

  法經、秦六律、九章律有具律,曹魏律改稱刑名,晉律一分為二成為刑名、法例,北齊律合并為名例律,以后名例律一篇歷代相傳。

  唐宋的法典都以北齊律的十二篇為法典結構。

  (1)“八議”入律與“官當”制度確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時,以《周禮》“八辟”為依據,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八議”制度是明確上升到法典、被封建法典規范化的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它是當時人們追求刑罰公平的一套制度,是一套刑罰適用原則,即當一個人犯了罪,在適用刑罰上根據犯罪人不同的八種特定身份而具體地適用刑罰。所謂“議”是一種具體的適用刑罰的程序或方式,它包括議親(皇帝親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傳統德行與影響的人)、議能(有大才能)、議功(有大功勛)、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議賓(前代皇室宗親)。此后,“八議”成為各代刑律的重要內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惡之后即規定了八議制度。

  “官當”也是在適用刑罰上所采取的一套特殊制度,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官當,在統治者看來可以官當的犯罪首先不是危害統治者政權的犯罪,其次不是犯罪后果不能得到彌補和恢復補救的犯罪(如殺人、強奸不能官當)。它使得當時有官品身份的人得到一個減免刑罰的原則,是對“八議”確定的八類人以外的人適用減免原則的擴大。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規定:每一爵級抵當徒罪2年。南朝《陳律》規定更細,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贖刑結合使用。如官吏犯罪應判4—5 年徒刑,許當徒2年,其余年限服勞役。若判處3年徒刑,準許以官當徒2年,剩余1年可以贖罪。這表明當時封建特權法有進一步發展。

  隋唐律形成了一套“議(八議)、請(上請)、減、贖(贖刑)、當(官當)、免(免官)”的刑罰適用制度。

  (2)刑罰制度改革:一是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二是規定流刑: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法定寬貸措施。北周時規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500里為基數,以距都城2500里為第一等,至4500里為限,同時還要施加鞭刑:三是規定鞭刑與杖刑。北魏時期開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與杖刑,后北齊、北周相繼采用。四是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與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自此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是指宮作為法定刑罰不再存在,但是宮作為一種肉刑手段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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