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議即云:“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凌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唐律將這些犯罪集中規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則各篇中對這些犯罪相應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這些特別規定充分體現了唐朝的本質和重點在于維護皇權、特權、傳統了倫理綱常及倫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