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代的罪名、刑罰
秦國由一個地處西陲的諸侯國,通過商鞅變法一躍成為強秦,近而通過合縱連橫,最終掃滅了關中六國,統一天下。秦始皇終于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一統中原的帝王。他認為自己功勞太大了,就為自己起了新的名號,他認為以往的統治者叫“天子”、 “王”、“諸侯”,都不足以概括他的功跡,于是就把中國古人最崇拜的“三皇五帝”取出“皇帝”作為自己的稱號。秦始皇是有中國歷史上第一位皇帝,所以稱為始皇帝。始皇帝的至高無尚的權力,要求他所發布的命令也有至高無尚的效力,所以他的命令也有專門的稱謂,叫旨、詔。秦統一六國之后面臨著舊貴族不斷尋求復辟的反抗,一方面在政治結構上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皇帝制度,一方面把舊有的秦國的法律歸行于統一后的秦王朝。
秦統一后,在吸收六國舊律基礎上,所歸納出來的一系列的刑罰。
1.秦的刑罰顯得較為寵雜,死刑分為很多種,如傳統的斬、絞、梟、戮等,在秦都有所反映,而且在秦律當中,死刑還有一些更為嚴厲的,如族刑、具五刑。
2.西周以來形成的肉刑在秦也是非常多的,另外秦代還出現了大量的徒刑,如鬼薪、白粲、司寇。
“司寇”在西周作為司法長官的稱謂,反映了古人兵刑同源的認識。法律最初來源于戰爭,司是管理,寇是外來的敵人,司寇是負責抵御外來敵人的官員,當然和軍事有關。后來司寇成了秦的一種徒刑的稱謂,主要是指一個人獲罪,要把他發到邊境上去守城,去戍邊。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實際從事的勞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鬼薪、白粲”,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
3.贖刑:“貲”,罰沒財產。如:貲盾、貲甲。
4.身份刑:“恥辱刑”,通過一種刑罰的羞辱來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如“髡”,指剃光犯人的頭發和胡須、鬢毛。
二、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
秦統治者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總結前代的經驗,圍繞犯罪主體、客體、動機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而形成的一些刑罰適用原則。
1.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秦律規定,凡屬未成年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處罰。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約六尺五寸為成年身高標準,低于六尺五寸的為未成年人。秦國地處戰亂時期,戰國末期,隨著對六國的兼并,原來的人口戶籍一時難以確認,沒有一個有效的戶籍管理,也就對所統治的民眾無從真實了解,適用在法律上難以有一個公平的標準,而身高是客觀外在的,任何人犯了罪,拿來一量就夠了。所以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沒有戶籍,不知道實際年齡,身高就成了一個相對的既合理又公平的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從秦以后,隨著傳統戶籍制度的完善,以身高為原則漸漸恢復到以年齡為原則。
2.區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故意誣告者,實行反坐;主觀上沒有故意的,按告不審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