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在形成的歷史年代上要晚于前面講到的羅馬法,也就是隨著在歐洲大陸上羅馬國家的漸漸分裂(如羅帝國后來分裂成了東西兩個國家),以后又慢慢的被北方的所謂的蠻族(日耳曼)所征服。到了這個時期,在歐洲大陸以外的英倫三島上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系統,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普通法最早的淵源,也就是英美法中的英國法。
英國法或者是普通法都要強調一個重要的年代,也就是1066年諾曼征服英國后,到了這個時期,在英倫的本土上出現了一個王位繼承的問題,諾曼基于這樣舊有的一種王位繼承的規則入侵了英國,他認為他有資格繼承這個英王,他征服了在英倫這個島國上的舊貴族之后,就開始推行一系列的政治法律制度變革。所以,正式從這個時候開始人們通常習慣的說,1006年這次諾曼征服開啟了普通法形成的進程。
這樣一個從歐洲大陸來的貴族,占據了一塊新的土地,當然在征服之后面臨的是要穩定社會,要與土地上的舊貴族形成某種利益的妥協,在法律上選擇了這樣的一個做法:
首先,為了體現王權,也就是說要彰顯國王的統治勢力,在這樣的目的追求下,改變了做法,把調整人們利益紛爭的這些法律規則做出一些修改。按照以前,在英國地方的貴族,都有著比較完整的統治權力,包括與法律有關的司法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新的統治者為了要擴大王權,要試圖改變這種舊有的分散于各地這種貴族手里的不統一的司法權。法|律.教.育/網原創他的做法是把原來留在倫敦威斯敏斯特教堂負責受理案件的官員派到各地,讓他們以巡回法官的身份到各地去受理案件,也就是進而來侵奪、分割原來由地方貴族獨家壟斷的這些解決人們彼此之間利益糾紛的司法權力。
在此背景過程中,為后來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在普通法形成的過程,和所謂的巡回法官的巡回審判密切相關,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實際是王權在不斷侵奪地方貴族的權力。具體說就是國王派出的頂著國王名義的巡回法官們,在地方上就和原來這種所謂一手遮天或有地方完全司法權的舊貴族形成了競爭。如原來舊貴族之下的一些民眾,如果要發生了一些利益糾紛,要尋求地方法律的保護只好找貴族;如果是和貴族發生糾紛,多數會死去,因為貴族掌握著司法權法 律|教]育0網原創。于是有了一個選擇,因為地方上來了一個代表國王的法官,民眾愿意到國王的法官這解決他和地方貴族的利益糾紛,地方利益的這樣的糾紛解決機制,使得很容易讓代表國王到地方這些巡回法官獲得受理案件的機會。但是國王和地方貴族必然是一種利益的共同體,他們雖然要進行利益的重新分割,但是也不能矛盾過于激化,他們彼此會有需要,這樣在這種司法權上他們也要妥協。妥協的結果就形成了普通法最典型的制度,即陪審制度。
地方法官必須遵從原來英倫這樣的一個地域內形成的古老的司法習慣,各地的貴族都是按照當地的叫做盎格魯·撒克遜的習慣法規則來解決糾紛,處理利益紛爭的。代表國王的法官在當地受理案件,必須遵守當地已有的規則,因為不可能在沒有形成一個全國性的規則之前,就憑空想象出一套規則,而且從英國法自身的歷史上,當諾曼征服的時候,英倫所繼承的盎格魯·撒克遜這套法律規則,與當時歐洲大陸上的一套日耳曼人的法律規則相比并不落后。所以必須要接受既存的規則,又要體現王權,還要從這些舊貴族手中分得一部分司法權力。
這樣妥協的結果就是:
首先,各地的貴族必須承認這些巡回法官有到地方受理案件的權力;
其次,國王也必須尊重這種既存的習慣法。
而這樣的妥協結果體現出尋回法官有權到地方審理受案,但是案件的處理,要按照各地不同的這種習慣法來進行審理,而且為了體現地方的利益要有人參加陪審,所以,陪審實際上是對王權的一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