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與刑罰
1.罪名:注意:危害皇權罪
2.刑罰:注意:羞辱刑。
(二)秦代的刑罰的適用原則
注意: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依據身高標準。
(三)漢代文帝、景帝廢肉刑
注意:漢承秦制。
漢文帝廢除肉刑。景帝規定減輕笞杖數量,但并未完全廢除肉刑,宮刑仍被保留。
(四)漢律的儒家
1.上請與恤刑。上請,即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待。
恤刑,即統治者以“為政以仁”相標榜,強調貫徹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2.親親得相首匿。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是漢宣帝時期確立的。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它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響后世封建立法。
(五)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
1.《魏律》。鑒于漢代律令繁雜,魏明帝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稱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對秦漢舊律有較大改革。首先,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魏律》在內容上的一個突出的變化就是繼承了兩漢以來漢律的儒家化,被稱之為“儒家經典原則的法律化”。“八議”即是其體現。
2.《晉律》。西晉泰始三年,晉武帝詔頒《晉律》,又稱《泰始律》。《晉律》對漢魏法律繼續改革,精簡法律條文,形成20篇602條的格局,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晉律》確立了適用刑罰的輕重標準,“準五服以制罪”原則。
3.《南陳律》:加入“官當”的內容
4.《北魏律》
5.《北齊律》。《北齊律》共12篇,其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充實了刑法總則;《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對封建后世的立法影響深遠。其在內容上的特點為:規定了“重罰十條”。
6.北周律:“流刑分等”,并為以后的法典和刑罰系統所繼承。
7.死刑復核制度。 客觀上既維護了王朝法律的統一,又是對傳統“慎刑”思想的制度設計。
8.宮刑被徹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