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大陸法系
一、 歷史沿革
(一)法國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1.法蘭西封建法
(1)9~13世紀以習慣法為主;(2)13~16世紀習慣法成文化;
(3)16~18世紀以王室法令為主要法律淵源
2.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拿破侖全面立法
1804年《法國民法典》、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1807年《商業法典》、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連同法國憲法, 一起構成法國“六法”體系
3.現代法國法
(1) 議會權力縮小,行政權力擴大,委托立法加強;
(2) 對原有法典進行修改,除《民法典》和《商法典》外,其他三部法典都被新的法典取代。
(3) 判例作用提高
(4) 新型法律部門的出現
(5) 歐盟法成為法國法的重要淵源
(二) 德國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與發展。在整個封建時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淵源的多元化是德國法最基本的特點。習慣法、地方法、教會法、羅馬法以及帝國法令長期并存。封建時代最著名的習慣法匯編是《薩克森法典》,大約編纂于1220年,其內容主要是關于民事、刑事問題的地方習慣法和訴訟規則,以及調整封建關系的采邑法。封建時代后期出現了一部以帝國名義頒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納法典》(1532年頒布)。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方面的內容,被多數邦國長期援用,在德國封建法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影響。
(2)德意志帝國的建立與近代德國法律體系的形成。統一后的德國以原普魯士邦國的法律制度為基礎,建立了近代法律體系,先后頒布了憲法、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法院組織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為大陸法系的又一個典型。與此同時,由于德國具有“潘德克頓學派”的理論基礎,德國法結構更加嚴謹邏輯更加嚴密,概念更加準確。
(3)魏瑪共和國時期法律的發展。1919年,戰敗的德國進入魏瑪共和國時期。德國加快了民主政治的進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時,頒布了大量的“社會化”法律,如調整社會經濟的法律和保障勞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國成為經濟立法和勞工立法的先導。
(4)法西斯專政時期德國法的蛻變。在憲政方面,頒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廢除了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和聯邦制,維護希特勒個人獨裁和納粹一黨專政。在民事法律方面,頒布法令加強對壟斷組織的扶持,強化壟斷資產階級對國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推行種族歧視和種族滅絕政策。在刑事法律方面,法律中的民主原則代之以種族主義和恐怖主義原則。
(5)二戰后德國法的變化。戰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恢復了魏瑪共和國時期的法制,并根據1949年波恩基本法確立的和平民主原則,對原有的法律進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為減輕。兩德統一后,基本上實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
(三)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1.封建法的形成與發展(受中國唐朝、明朝法律影響較深)
2.近代日本法律體系的建立(先學法國,再學德國)
3.現代日本法的發展(受英美法影響較深)
日本法律制度同時具備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特征,體現出東西方法律文化融合:
明治維新以前,日本法繼承唐、明法制傳統,是中華法系重要成員;
維新之后,加入大陸法系,以德國法為藍本建立六法體系,又保留封建因素;
二站后,注意吸收英美國家的法律內容和原則。
二、 憲法
(一)《人權宣言》與法國憲法
1.1789年《人權宣言》:天賦人權;主權在民;權力分立;法制原則
《人權宣言》不僅奠定了法國憲政制度的基礎,而且是多部法國憲法的序言
2.法國憲法:西方國家中制憲最多,共15部憲法。
(1)1791年憲法。法國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組成。基本內容是:
①以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和分權思想為指導,宣布法國為君主立憲國,實行三權分立。
②確認資產階級的各項權利。
③把公民劃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
④繼續維護法國殖民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