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六)
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宋刑統》與編敕
1、《宋刑統》——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1)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類》;
(2)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A——與《唐》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B——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C——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D——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2、編敕
敕——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式的一種立法過程,是宋代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其特點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于《宋刑統》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二)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規定:處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死刑和折杖后的諸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復雜的刑名。
3、凌遲——死刑的一種,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三)契約與婚姻法規
1、契約立法。
(1)債的發生——所生之債占多數,還有其他形式引發的債權,在買賣之債的發生的法律規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財產支配權;
(2)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
A——絕賣:一般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