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民事制度
一、西周時期的婚姻
1、 結婚: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式要件(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2、 離婚: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二、宋朝的婚姻
1、婚齡的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2、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例外)。
3、原則上禁止在任州縣官與部下、百姓交婚。
4、允許妻子在一定條件下離婚改嫁。
三、傳統的繼承制度
1、 身份:嫡長子繼承制。
2、 財產:諸子均分。
四、宋朝的繼承制度
1、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權,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南宋絕戶立繼承人:立繼(夫亡妻在從妻),命繼(夫妻俱亡從其尊長親屬)。
五、西周的契約形式
1、買賣契約:質(長券)、劑(短券)。
2、借貸契約:傅別。
六、宋時的契約立法
1、規定了紅契制度和稅契制度。
2、買賣契約:絕賣、活賣、賒賣。
3、借貸契約:借(使用借貸)、貸(消費借貸)、負債(不付息的使用借貸)、出舉(付息的消費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