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變法修律
1、指導思想:中體西用。
2、影響:中華法系開始解體,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礎。
二、清末“預備立憲”
1、 1908年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皇帝專權,人民無權”。
2、 各省設諮議局和中央資政院:根本不同于西方的議會組織。
3、 1911年《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武昌起義爆發后起草,縮小了皇權,但堅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未提人民權利。
三、清末修律
1、《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頒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過渡性法典(取消六部體例,分30門;民事性質不再科刑;廢除凌遲)。
2、《大清新刑律》:1911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總則、分則;主刑、從刑,罪刑法定主義,緩刑制度),附錄《暫行章程》。
3、《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未正式頒行;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總則、債、物權(松岡義正起草)、親屬、繼承(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
四、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1、 司法機構的改革:四級三審制;刑部改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最高審判機關);審、檢合署。
2、 領事裁判權:1843年英國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中首先獲得;被告主義原則。
3、 觀審制度:原告是外國人。
4、 會審公廨:1864清政府與英美法協議設立。
五、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制
1、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民權主義;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特別修改程序。
2、 1914年《袁記約法》:總統制,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
3、 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中國歷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規定了“國權”和“地方制度”。
4、南京國民政府立法的特點:繼受法與固有法混合;普通法與特別法并存(注意:《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頒布于1948年);立法與司法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