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歷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國逐漸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清政府被迫與西方帝國主義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西方列強獲取了領事裁判權,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權遭到踐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為了挽救危局,被迫進行自上而下的修律變革。
★★★(二)《欽定憲法大綱》
《欽定憲法大綱》是清王朝于1908年頒布的憲法性文件。由憲政編查館編訂,1908年8月公布。制定“憲法大綱”是清政府“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欽定憲法大綱》無論在結構形式上還是在條文內容上,都體現了“大權統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點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
★★(三)十九信條
《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是清代統治者立憲騙局最后破產的記錄。
《十九信條》在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它仍然強調“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著眼于皇帝和國會的關系,對人民的權利只字未提。
★★(四)咨議局與咨政院
1.咨議局。咨議局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朝政府設立的地方咨議機關,并非真正的民意機構,只不過是在各省督撫嚴格控制之下的附屬品。
★ ★2.資政院。資政院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中央咨詢機構。
二、主要修律內容
★★★(一)《大清現行刑律》
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
其主要內容有:
1.改律名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分屬30門。
3.對于繼承、析產、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4.廢除一些殘酷刑罰手段,如刪除了凌遲、梟首、戮尸、刺字等刑罰和連坐制度,將主要刑罰確定為死刑(斬、絞)、遣刑、流刑、徒刑、罰金等五種。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私鑄銀元罪及破壞交通、電訊的犯罪等。
《大清現行刑律》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還只是對《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還不能說是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