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刑法制度
一、刑罰適用原則
1、秦:按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2、唐:區分公罪與私罪(公罪從輕);自首免罪(附條件:犯罪未發;不能“不盡”、“不實”;不適用于越度關、奸、私習天文、折傷人、謀反等重罪;上繳或償還贓物),自新減輕處罰;化外人原則(同一國籍的按其本國法,不同國籍的按中國法);類推原則(舉輕明重,舉重明輕)。
3、元:民族不平等。
4、明:實行從重兼從新原則;“重其所重(賊盜、錢糧),輕其所輕(風俗、禮教)”。
二、各朝代重要罪名
1、 西周:“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2、 秦:逋事(已經下達征發徭役命令而逃走不報到);乏徭(在服徭役地點逃走)。
3、 唐:“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注意:坐贓與職權無關。
4、 明:奸黨罪(明太祖時期創設)。
三、刑罰制度
1、 奴隸制五刑:墨、劓、刖、宮、大辟(死刑的總稱)。注意:以肉刑為主。
2、 秦:“具五刑”(死刑)。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隸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恥辱刑:髡(去發)、耐(或完,留發)。
3、 漢: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緹縈為父上書而起。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存在改輕為重的缺陷,景帝進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笞三百改為笞二百,笞二百改為笞一百;注意:景帝頒布《箠令》)。
4、 魏晉南北朝:宮刑被廢除;北周首創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絞、斬;規定了鞭刑和杖刑。
5、 隋唐:《開皇律》中正式確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注意:以勞役刑為主;唐律分死刑為絞、斬。
6、 宋:折杖法(反逆、強盜等重罪除外);刺配法(源于五代后晉天福年間,杖脊、配人、刺面);凌遲(首用于五代時的西遼,北宋仁宗時使用,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將其作為法定刑)。
7、 明:充軍(終生充軍和永遠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