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奴隸制法律制度
第一節中國法的起源
一、 中國國家與法起源于夏朝
主要證據
1、夏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凌駕于全社會之上的世襲專制帝王。
2、夏已開始按地域劃分統治區域。
3、夏已建立了完備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職官、監獄以及貢賦制度。
4、夏還建立了以國家強制力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國家與舊的氏族組織的區別
1、按地域劃分國民
2、公共權利的設立9580028463
二、中國國家與法的起源的特點
1、濃厚的宗法氏族血緣色彩。
2、以家長制的集權統治為基本統治方式。
3、法律與道德互相結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規相對發達,民事法規相對落后。
第二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導思想
神權法思想一直是占統治地位的法制指導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與階級社會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結合的產物。影響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論和社會格局。
神權法的主要內容是
1、王權神授(聽命于天,聽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導思想)
2、天討與天罰
二、西周法制指導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給有德者,德包括3個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認為民心向背決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實行德政又關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罰(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周公制禮形成西周時期禮、刑相結合的特點。)
3、刑罰世輕世重
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輕與重。刑新國用輕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維持社會秩序)。
4、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被后世奉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則與標本。后被儒家發展為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三、春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第三節立法活動
一、夏、商立法概況
除夏、商王發布的各種命令外,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習慣法,由于沒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傳而流傳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罰。除習慣法外,夏王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發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淵源之一)
2、湯刑(商有亂政而湯作刑不成文的習慣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誥、命也是當時重要的法律淵源。誓是約束的意思,相當于軍法;誥,含義告誡,偏重于國王對權臣、大臣、諸侯或下屬發布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國王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
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隨國家政治制度的變遷也進行過幾次大的修改。
二、西周立法概況
1、周公制禮。
2、西周時期的禮
概念: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和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
淵源與發展
原始社會的祭祀儀式隨階級分化成禮,包含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地位。商、周兩朝禮都有所發展,西周周公制禮禮獲得了空前規模的發展,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調整作用。春秋戰國時期,周禮喪失了規范社會的作用。
內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二是具體禮儀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親親、尊尊。親親君為首,尊尊父為首。在這兩大原則下,形成了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范,但相比較而言,忠高于孝,國重于家。禮儀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禮。即吉禮(祭祀)、兇禮(殯葬)、軍禮(行兵打仗)、賓禮(迎賓待客)、嘉禮(婚冠)此外還有六禮、九禮
性質和作用
首先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范,已具備法律的性質和作用。具備法的三個基本特征: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其次,周禮在社會的各個方面都起著實際的調整作用,所以禮被認為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頭等大事。
3、呂刑(西周時周穆王進行的司法改革,令當時呂國諸侯,兼周穆王司寇呂候制度,內容不可考,又稱甫刑)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西周的刑罰“墨、劓、非、宮、大辟五刑和贖、鞭、撲、流”
5、遺訓、殷彝。先王留下的遺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春秋時期的立法概況
1、鄭國鑄刑書。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鄧析的竹刑。前530年,鄧析綜合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屬私人著作。
3、晉國鑄刑鼎。前513年,趙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4、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的法律觀念、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說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數人的私產,而應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公開調節器,傳統的社會結構也隨之變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三是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與進步;四是為戰國時期和戰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
第四節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賊,殺”“己惡而掠人之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文獻記載的最早的軍法“不用命戮于社”不執行王命者在土地廟前處決。
“刑名從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極大完善。最為突出的是對于政治性犯罪的懲罰。最突出的是鎮壓亂政最和疑眾罪,屬于思想政治罪范疇,可以任意解釋,后世歷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來誅殺異己,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主要特點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分類:一是政治性犯罪,如違抗王命罪;二是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眾搶劫)罪;三是瀆職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過……凡屬司法官罰不當罪,徇私枉法者按五過論罪1、惟官,指畏權勢而枉法者;2、惟反,指報私怨而枉法;3、惟內,指為親屬裙帶而徇私;4、惟貨,指貪贓受賄而枉法;5、惟來,指受人請托而枉法。 二、刑罰
(一)五刑按從輕到重分為“墨、劓、非、宮、大辟”
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臏砍膝蓋骨。大辟是死刑的總稱。商、春秋時一直是作為主體刑罰而廣泛應用。其影響遍及整個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前期,經過秦漢的刑罰變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肇始于夏朝,發達于商、周,影響及于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
(二)其他刑罰
1、圜土之制。以勞役為主要內容的刑罰,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時期把有過錯但情節輕微的人犯束縛手腳放在朝門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過,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勞役。類似后世拘役。
3、贖刑。